刑事错案成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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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错案成因考量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无疑是方方面面的。首先,由人类主宰司法存在着天然的缺陷,这决定了刑事错案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可能避免;其次,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不存在尽善尽美的司法制度,制度缺陷必然会制造诉讼流程的残次品刑事错案;最后,一切司法活动都是由人去实施和推动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等诉讼参加者的观念、素质和行动均有可能导致错案产生。无数悲剧案例表明,各种人为的因素在一定时期很可能成为刑事错案的主因。这一点也正是普通民众痛恨冤假错案要求惩处办案人员的动因所在。关于刑事错案的成因,西方国家一些教授或学术团体运用娴熟的实证技巧做了

2、阐释。例如,美国安耶拉特勒教授的1988年报告,谢克、钮菲德与达维尔教授的2000年报告,罗伯瓦登教授的2005年报告以及加拿大预防错案工作组2005年报告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值得一读。这四份报告的调查对象与方法并不相同,不过结论却是大同小异。前三份报告均表明刑事错案的形成与司法制度的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这些司法制度缺陷大体上包括错误的辨认、不可靠的证人证言(含告密者与共犯等的伪证)、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垃圾鉴定科学、检控方的不当行为以及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等;后一份报告还提出导致错案的关键因素包括公诉人和警察的确证偏见等。诚然,不同报告关于错案成因的构成比例并不完全一致。具

3、体来说,错误的辨认是指目击者由于感知、记忆与辨识的偏差而将无辜者误指为作案人。不可靠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出于私利而作伪证,特别是告密者或同案犯为寻求从宽处理而编造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虚假供述是指无辜者自愿或受强制地自供有罪。垃圾鉴定科学是指出现了偏差、甚至根本不可靠的法庭技术,如显微毛发分析技术、纤维分析技术、咬痕分析技术以及误用做同一认定的血清分析技术等。检控方的不当行为是指警察在侦查阶段的不正当行为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正当行为,如故意不进行无罪证据的开示、误导鉴定人鉴定或证人作证等。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则是指辩护律师未用足够的时间准备诉讼、在审判过程中漫不经心等不负责任

4、之举,这主要表现在一些法律援助活动中。确证偏见是指公诉人和警察思想单一,过分局限于某一调查意见,而对收集到的信息做出了不合理的歪曲评价和反应。显然,这些因素集中体现于取证方面,即由非法/不当地获取和使用证据所致(仅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一项因素例外)。换言之,任何刑事错案的背后总有形形色色的证据问题存在。这是各国刑事错案形成的铁律。论文下载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无外乎也是上述各种取证因素或证据因素。在任何崇尚证据裁判主义的时代,证据方面出问题总是酿成错案的关键性因素。此外,司法环境中特殊的致错因素也值得国人深刻反思和认真面对。中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错案隐患。被害人由于被告

5、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确定了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的通例,俗称捆绑诉讼。这使得原本独立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了共同的命运: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判定被告人有罪的,民事诉讼原告(即刑事被害人)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否则,一旦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即便是推定无罪),那么被害人求偿的前景必然渺茫。这样一来,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必然与公诉人结为一体共同对付被告人;特别是刑事证据尚不足以支持有罪判决的,被害人频频上访、发动群众、制造舆论以影响司法人员就成了一种特色景观,甚至是人民战争。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些有罪判决的出炉,并不是因为定罪证据确实

6、且充分,而是司法人员化解被害人方面压力的权宜之策。这就混淆了两种诉讼的差异,将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降格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客观上引发了一些错案。中国刑事警察承担的不当破案压力是致错动因。依照现代行为科学的原理,工作中有压力与绩效之间呈倒U字型的关系,当一个人的压力感超过中等水平时,持续性的压力强度会将其拖垮。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刑事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面临着种种不当的、甚至是过分的破案压力。一旦遇到重案要案,一线的办案压力更是骤然飙升。各级政法领导们肯定会号召尽快破案,督促限时破案、办成铁案;群众和新闻舆论会紧盯着调查活动的进展;被害人及其家属更会穷追不舍一条条无形的压力大

7、网,就是这样齐刷刷罩在刑警们的身上。对他们而言,破案意味着立功嘉奖,陷入侦查僵局则表明无能与出局。正是在这种破案有功、不破案受罚的情势导引下,个别刑警急功近利,丧失了对侦查工作的耐心,采取了所谓的快速、有效的手段刑讯逼供,以缓解压力。历史反复昭示,刑讯逼供常常会走向真相的反面,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刑事诉讼的侦查中心构造削弱了防范错案的功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依据这项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我国建立了刑事诉讼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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