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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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摘要2013年4月250,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河南省平顶山屮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至此,这起全国嘱目的“死刑保证书案”终于尘埃落定。该案连同近期曝光的浙江省“张辉、张高平错案”一起,再次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这些错案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使得人们对守住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产生了疑虑和不安。因此,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刑事错案预防机制以最大程度减少直至避免刑事错案,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就预防刑事错案的路径作分析探讨。关键词刑事错案错案原因错案危害预防对策中图分类号

2、: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54-06“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这既是刑事诉讼活动应当秉持的理念,也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然而,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和司法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刑事错案不可避免的接连发生。从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云南孙万刚故意杀人案、湖北余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冤案再到近期曝光的浙江张辉、张高平错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等一系列严重错案的频频出现,不仅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及自由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严重的挑战了公众对司法不公的容忍底线,更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敲响了警

3、钟。一个法治社会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其社会公众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深入研究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找出降低刑申错案发生率的对策、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既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又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笔者期望通过木文的分析探讨,能对明确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尽微薄Z力。一、刑事错案的界定及其情形(-)刑事错案的内涵及认定标准对于什么是“刑事错案”,目前我国的立法上并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而在理论与实务中,各学者的观点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尚未形成权威的定论。首先,在立法上,2013年1月1口起施行的我国新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第一款规定:“各级

4、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泄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冇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U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虽然新刑诉法中也并未明确提岀“刑事错案”这一概念,但对于“确有错误”的刑事案件,规定了相

5、应的处理办法。这说明对刑事错案,我国已在立法上逐渐形成了预防意识。2008年2月18口最同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中対这个问题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其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屮故意违反法律和冇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对于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本条规定从检察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一旦因为检察人员的错误执法而导致案件错误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的,在1998年最

6、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立法中也有与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相似的规定,即也是以办案人员的过错为前提,对由此造成的错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从理论界来看,关于刑事错案主要冇以卜几种判泄标准和学说:第一种是客观说。认为“错案是指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卿客观说主张,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客观真实來作为判断刑事错案的标准。有人认为这一标准忽视了因程序违法,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二种是主观说,也称为“实质说”。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的立案、起诉、审理和执行过程中

7、,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规定,都属于错案,也就是说只要司法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案件处理结果与事实相符也应当认定为错案。”霧这种观点更加重视对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只注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它主张以司法人员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是否为错案的标准。但是,个人的主观思想是深藏于心的,其主观过错往往具有隐蔽性,很难从外部去证明,此观点只考虑司法人员的卞观过错,而完全忽视案件实体裁判结果的正误,这既不符合刑诉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缺乏可操作性。笫三种为主客观统一说,也被称为“要件说”,即认为所谓的刑事错案,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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