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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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关键词I洗冤集录,宋慈,法律思想【中图分类号】D919;D90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XX)02—0123—04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年)宋慈(字惠夫,1186〜1249年,福建建阳人)《洗冤集录》问世。从南宋到清末的600多年里,历代检验所涉及内容均在《洗冤集录》框架里增减,而《洗冤集录》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并在国外广为流传,这是学术书籍绝无仅有的。现代法医学者把《洗冤集录》评价为世界最早的、公认的系统法医学著作,主要从技术角度加以研究,认为《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为法医学科学技术

2、发展做出贡献【1-6]。作者认为,这种评价还是不够的,应该从《洗冤集录》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和学术思想加以全面研究,这样才能反映该书的真正价值。、关于《洗冤集录》的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出版后,历代官方或学者编撰的同类书籍,主要是详解、校正、释义、补遗之类,没有多大发展。一些书籍把《洗冤集录》改为《无冤录》、《平冤录》,已改变了其初衷;外国一些学者将《洗冤集录》译成《洗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Theashingaafrng:FrensiediineinThirteenth一enturhina)或《改错误的书》或《洗冤录或验尸官教程》(TheHisuanLurIn

3、strutinstrners)已偏离其本义。宋慈《洗冤集录》的书名有其特殊的含义。“洗”,不是“改”或“无”,也不是“平”或“洗除”,而是“洗雪”。这与宋朝“理雪制度”有关,即被告不服而申诉,由官府“理雪”。“冤”,不是简单指“错误”,而是指“屈枉”、“冤枉”。这一点在宋慈《洗冤集录》的《序》里讲得很清楚:“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名日《洗冤集录》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1关于“集录”一词。宋慈在《序》里也讲得很清楚:“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日《洗冤集录》。”《内恕录》一书早已失传,内容无

4、法考证。《内恕录》以下数家指和凝所撰《疑狱集》(北宋)和郑克所撰《折狱龟鉴》(南宋)二部书籍,可能还包括桂万荣所撰《棠阴比事》(南宋)。《棠阴比事》除目录不同于《疑狱集》、《折狱龟鉴》外,内容并无特殊。但此书后来风行于日本和朝鲜,成为检验书籍的先声,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重要贡献[。就是说,《洗冤集录》是参考《内恕录》及《疑狱集》、《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数家之书,结合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个人见解,编撰而成的。宋代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加强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控制【6,7。皇帝亲自御笔断案行使审判权,中央设“审刑院”司法机构,地方设路级“提刑”。宋慈就是路级(省级)提刑,为了对中央负

5、责和完善检验制度,职业使他深感刑事案中法医检验的①参见:史羊拴、蔡新祝,《台湾地区医疗纠纷司法及立法趋向》,载于《中国卫生事业管")2000年第8期②王利明《法学》(沪),2002年第期,第1页①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第376-377页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124■异常重要性。他在《序》中写到:“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祿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志;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不屑者哉。慈四叼臬寄,他无所长,独于

6、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由上,我们可以认为,宋慈著述检验书籍并命名该书为《洗冤集录》有以下初衷:其一,为法律需要而作。宋代的刑事检验制度在前代基础上有较大发展。宋真宗咸平三年颁布的诏敕就对检验官吏、初检、复检等作了明确规定。南宋宁宗时纂修的《庆元条法事类》中专设检验一章,涉及宋代一系列检验法令L60。作为提刑的宋慈认为检验以法令形式出现,

7、检验制度的发展需要检验规范化,这是宋慈著《洗冤集录》的重要因素。其二,为官吏断案而作。这里所指的官吏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右选(即正职)。这里所指的官吏断案就是官吏为民洗冤。按宋代法律规定:“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缺正官,差以次官。”但是,宋慈认为当时参与检验的官吏,初任官员的有之,检验资历低的有之,不愿接触尸体且不屑一顾的有之,更有“仵作之欺伪,吏骨之奸巧”,这些都给检验和法令实施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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