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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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征:(二)刑罚的特征1.根据的法定性适用刑罚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根据《立法法》,实体刑法中的刑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设定、补充和修改。2.适用过程的合法性审判机关适用刑罚一要符合刑法,二要符合刑事诉讼法。3.适用对象的唯一性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4.适用机关的专门性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社会

2、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5.执行机关的特定性。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和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6.强制的最严厉性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其他制裁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1.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对反抗行为的反破坏和扼制。

3、2.从犯罪人方面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10(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1.起源相同。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互相依存。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3.命运相同。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在我国,法律制裁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构成的。刑罚作为制裁方法的一种,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的根据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而对其

4、他违法者适用其他强制方法的法律根据是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2.适用的机关不同。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处罚则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适用3.适用的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已确定了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分别适用于民事、行政、经济违法者。4.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处罚涉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等重大权益,而其他法律制裁则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剥夺自由的问题。5.法律后果不同。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被视为有前科的人。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有的将在一定期限内、有的甚至终身被剥夺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当其重新犯

5、罪时,可能要受到比初犯者较为严厉的处罚。而仅仅受过民事、行政、经济处罚的人,在法律评价和法律后果上,将不会产生上述不利的影响。四、刑罚权及其根据(一)刑罚权的概念刑罚权,是国家基于其统治权依法对犯罪人进行刑罚惩罚的权力。(二)刑罚权的特征:(1)刑罚权根基于国家统治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刑罚权是一种国家权力。(2)刑罚权是存在于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刑罚只能对犯罪人本人行使,如果犯罪人死亡,刑罚权就会因为失去行使的对象而消灭。(4)刑罚权是刑罚创制权、刑罚裁量权、刑罚执行权的统一。刑罚创制权,又称制刑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并在刑法

6、中规定刑罚的权力。10刑罚裁量权,又称量刑权,是指代表国家的法院在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处什么刑罚的权力。刑罚执行权,又称行刑权,是指特定机关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执行的权力。(三)刑罚权的根据刑罚权的根据,是指国家为什么有刑罚权,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这种造成人痛苦的强制方法的正当理由何在。。A.西方学者关于刑罚权根据的不同主张1.神授说  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

7、序者,曰犯罪。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25而在我国古代,集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的君王,更是常常以“天子”的身份君临天下,替天行罚。如周武王伐纣时所举的旗帜便是“惟恭行天之罚”,《尚书。吕刑》所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就是说法官是秉承上天的意志执法的。  2.契约说  亦可称为民约说。该说是从关于国家和法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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