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考普字〔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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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2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考生联)考点名称:考场号:考试名称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生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违规事实记录:经(□现场发现□审看录像发现□评卷发现□其它)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盖章)年月日处理依据及意见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条第款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暂扣违规材料或物品:考生签名:年月日说明1.如考生有违规行为发生,有关工作人员须详细填写本告知书;暂扣考生物品的,还需考生签名。2.存根联由考生签名后与考生违规材料交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汇总,逐级上交到省教育考

2、试院;考生联交考生本人收存。3.考生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陈述和申辩。给予停考处理的,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提出听证申请。—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事实与处理代码表(印制在附表2背面)违规代码与事实违规处罚代码与结果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3、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九条取消该科考试成绩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64.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

4、号等信息;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69.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九条高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73.考室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5、8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8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条终止其继续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91.组织团伙作弊的;9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9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9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第九条高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注:本表相关内容摘自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6、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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