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考自字〔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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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教考自字〔2010〕1号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检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自学考试办公室),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社会助学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9]363号)精神,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我院制定了《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检查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自身建设,确保考试质量。各助

2、学机构要认真对照《评估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并以检查评估工作为契机,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进一步改善助学条件,规范助学行为,扎扎实实做好生源组织、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切实保证考试质量。二-15-、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各市州自考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评估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年检年审,抓好辖区内助学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各主考学校要加强对校外助学站点的监管力度,指导校外助学站点开展助学活动,并积极配合各级自考管理部门做好校外助学站点的检查评估工作。三、认真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确保检查评估工作

3、顺利进行。各级各类助学机构应主动接受检查和评估,按时、全面、真实、完整地报送有关评估材料,并积极配合省、市州自考管理部门和评估专家做好常规检查、现场考察评估等工作。对不接受检查评估或在检查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检查评估工作的助学机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四、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对《评估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之处,请各市州、各主考学校和助学机构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院自学考试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联系人:李欣桥,联系电话(兼传真):0731-82296682。附件:1..湖南省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3.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检查评估专家反馈意见表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审备案表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评估办法通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印发-15-附件1: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检查评估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指导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助学行为,切实保证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考办

5、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立足于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社会助学工作评价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全面、客观地检验和评价助学机构开展助学活动的情况和成效,促使各级自考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监管长效机制,促使各级助学机构不断规范助学行为,逐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简便易行、规范操作、奖优罚劣和重在建设的原则,边评边改,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努力推动

6、各项工作,确保自学考试质量。三、检查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全省范围内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登记证》,并且正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各级各类助学机构。四、检查评估的内容和标准-15-检查评估着重从指导思想、组织保障、助学条件、生源组织、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稳定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对助学机构进行考评,具体标准见《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五、检查评估办法检查评估采取常规检查、年度考核和集中评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常规检查由市州自考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辖区内助学机构的助

7、学活动实施不定期的抽查。(二)年度考核分类别由省、市分别考核。本科主考学校由省级自考管理部门进行评估考核;其它主考学校和助学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自考管理部门进行评估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上旬。各级各类助学机构须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等考评材料按照所属管辖部门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或所在市州自考管理部门。省、市州自考管理部门采取常规检查、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助学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报我院审定。(三)集中评估考核工作由我院组织实施,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采取

8、助学机构自评、考评专家测评和我院集中审查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1.自评。由助学机构对照《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打分,撰写自评报告,并按照《指标体系》内容的顺序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以便专家测评用。助学机构于评估前2周将自评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州自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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