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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11年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4月21日和4月27日,全国及省召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州、县相关文件要求,为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县农业部门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和严厉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与使用,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二
2、、主要任务(一)做好宣传指导工作。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向公众大力宣传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讲解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特征、特性,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鉴别能力。(二)严厉打击农产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1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抓好源头治理。一要严查生产企
3、业的原料仓库。农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要严查农产品生产基地,严查生产关,严禁农产品生产基地直接购进、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饲料及卫生部发布的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3、强化抽检。加强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提高抽检频率,扩大抽检范围,严厉打击其种植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1—20日)。结合监管实际工作,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
4、心有针对性地制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的公开信”。各乡镇将国家“公告”、“公开信”印发到辖区内监管的各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单位或种养殖户,做到广泛宣传、人人皆知。(“公告”文本见附件1、“公开信”文本见附件2)(二)摸底排查,自检自查阶段(5月20—31日)。各乡镇农科站依据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单位(户)开展摸底2调查,摸清多发易发领域和环节,统计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情况,掌握可能非法添加物质,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同时,组织农产品生产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主动上缴问题产品。自查表于2
5、011年5月30日前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查表文本见附件3)(三)督导检查阶段(6月份)。各乡镇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有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单位。县农业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对乡镇农科站及重点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进行督查。(四)全面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1日)。各乡镇根据检查情况,整治有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企业。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抽样检验等形式,严查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添加行为,坚决打击行业内潜规则。(五)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11月30日)。巩固食品添加剂整治成效。
6、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六)总结阶段(2011年12月)。依法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效、意见和建议。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责任到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组织好专项行动的开展。3(二)严密组织实施。认真动员部署,周密计划安排,并确保人力、物力等条件,保证落实好工作目标、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在专项行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
7、追究责任。(四)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农科站要确定一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联络员。于2011年5月30日前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乡镇联络员从2011年6月起-至行动结束于每周一下午16:00前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一次严打行动动态和报表(文本见附件4、5),工作动态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重要信息请随时报送。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案保存工作。联系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史长菊电话:312136213529641024电子信箱:a6866860@126.com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4
8、附件1: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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