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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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摘要在当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与作用日益加大,公众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也愈加增强,这一趋势在刑事司法方面也颇为显著。社会舆论作为表达公众民意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新闻监督权的体现形式,在实践中,社会舆论也对刑事案件中的定罪与量刑产生着某种影响。近年来有许多典型的刑事案件,例如药家鑫案、许霆案、张金柱案等,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都能够充分的体现出,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与介入。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独立监督定罪量刑  简介:安滢,吉林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D925:A:1009-0592(

2、2013)05-105-02  一、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双重作用  社会舆论是公众对于某种能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或事实所持有的看法与观点,其中多数社会舆论的产生是由于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控制及其结果的某种态度。而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双重特征。社会舆论的作用形式表现在刑事司法领域,会出现两种情况:  当刑事审判过程或判决结果符合人们的利益或心理预期时,公众就会产生对刑事司法肯定的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产生积极影响时,从而社会舆论与刑事司法就会产生一致的社会目标与社会价值,二者就能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共同维护刑事法制的进程。当然,这也是我国立法机关与司

3、法工一直不懈追求的目标。但是,即使社会舆论有时会提高执法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公民权益,但也不益过多参与司法活动,以免过犹不及。  当刑事审判过程或判决结果不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或看似不符合人们利益时,公众就会对刑事司法产生否定的评价,产生消极的社会舆论。当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产生消极影响时,社会舆论就会干预司法过程,扰乱法官审案,甚至阻碍司法独立,这又有可能导致产生实质上并不公正的判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刑事司法领域应排除社会舆论的过度参与  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所起到的作用,学界也存在多种观点,大致可分为赞同或否定社会舆论影响司法过程两种派别。对于这一问题,

4、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认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不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应当拒绝舆论压力,公正审判。  在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争鸣时,民意一词几乎成为了赞同舆论审判一方的有利武器。而刑事司法中社会舆论的本质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似乎成为了社会舆论影响刑事司法问题的重要本源。笔者认为,社会舆论是多以媒体为中介,表达公众意见的方式。其中经过了新闻传媒的转换,有时更多地是体现传媒工的意见,而非能真正体现民意。因此把社会舆论与民意等同,并不可取。民意与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应当分至立法与司法两个不同的阶段。在立法阶段,由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认定何种行为为犯罪、是否判处刑罚以及

5、判处何种刑罚,此为司法是民主的之体现。在司法阶段,法官独立于任何组织、团体及个人而审判,此为司法是职业的之体现。所以,认为社会舆论可以影响或指导刑事审判过程的人,并未正确区分民意与社会舆论的区别,同时也混淆了二者在整个立法、司法过程的作用。  三、定罪量刑过程排除舆论影响的理由  (一)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孟德斯鸠在给自由下定义时,把自由和法律结合起来: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说,表达自由是一种在法制社会中运行、符合法治精神的自由。此时,为了保证自由(权利)不被滥用,就

6、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权利的正确行使与社会的有序运行,即为秩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社会舆论的介入同样需要用自由与秩序的角度去予以衡量。公民想要行使权利去实现自己的自由,就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之内行使。否则即为权利滥用。在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对舆论进行有效和有限的规制,在这种情况下放任社会舆论积极活跃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必然导致无约束的表达自由触犯法律的底线,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过程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日后我国法律对此现象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建立了必要的秩序规则,到时即可放宽对舆论的限制,以求自由与秩序达到真正的平衡,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与法律权威。  (二)刑法基本

7、原则的要求  刑法司法过程并非法官恣意审判的过程,法律为其设定了诸多的程序与界限,以保证法官能够公正审判。而对于社会舆论影响刑事司法,对司法过程产生消极影响,就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与量刑原则的要求,其势必不为法律所允许。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要求法官审判只能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进行审判,不得作任意的类推与解释。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社会舆论影响刑事司法审判作出任何的许可与规定。因此,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认定犯罪人罪重或罪轻,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罪刑平等原则要求具有相同犯罪情节的罪犯,应当予以相同的刑罚,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当某一案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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