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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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摘要:近些年来,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已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文试对于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定义的弊端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对消费者的含义进行重新定义。同时,还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含义和内容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关键词:消费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知假买假者买房人患者    一、引言  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得到空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仍时有发

2、生,并且愈演愈烈。从霉变大米美容到头发味精,从敌敌畏咸鱼到苏丹红事件,从三聚氰胺牛奶到达芬奇家具,这一桩桩发生在消费者周围欺诈消费者的事件怎能不引起我们每个人的关注,怎能不引起我们每个人的思考呢?为何制假造假的事情屡尽不止,究竟应如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呢?本文,试从消费者范围的界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消费者含义的界定  (一)目前《消法》规定的弊端  要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就要界定什么是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是这样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

3、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可见,《消法》对于“消费者”的概念规定过于笼统,不够明确。那么,要理解“消费者”的内涵外延,首先就要判定何为“生活消费”,学界对此有以下两种判断方法,一种界定的方法是以购买商品是否是生活消费品来判定,第二种是以购买者购买的目的、动机即是否是生活消费的需要来识别。第一种判定方法显然是有缺陷的,许多商品既可以作为生产消费品又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比如钢筋、水泥,在用于私人建房时就是一种生活消费,因此,简单地从购买商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来作为“生活消费”的标准是不合适的。第二种方法从表面看较为合理,但目的

4、、动机是存在于人的内心的,其他人是无从得知的,通常只能通过“经验”加以判断,比如根据购买商品的数量等,按照人们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台电脑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台电脑就认为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但是,有可能他是为别人购买或作为礼物馈赠亲朋,难道仅仅因为购买的数量就认定他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的保护吗?这显然不合乎逻辑。  其次,《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过于片面。按照现有《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只适用于个人,单位、团体是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的,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来似乎很合理,然而,它忽略了现实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团体为了维持单位的日

5、常运作或作为职工的福利而购买一些普通的生活消费品,比如食品、洗涤用品、文具用品等。难道,仅仅因为购买人是单位,在它们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受到商家的欺诈时,它们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吗?在同样受到商家欺诈的情况下,购买商品的个人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而单位、团体的利益却无法得到保障,这显然是与《消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因此,对于消费者的范围应做扩大化理解。这里的“消费”是与“销售”相对应的,具有非盈利性。即只要购买者不是为了二次交易或者说是转手倒卖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无论其目的是生活消费、使用还是直接投入生产,包括公民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都

6、是消费者。如此定义消费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  (二)关于几种特殊的“消费者”  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消费者”也是形形色色的。其中有很多消费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对它们如何界定,它们是否可以受到《消法》的保护,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假买假者”  有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已不属于传统的消费者,不应受《消法》的保护。从我国《消法》的立法意图看,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对消费者的保护,最终有利于对生产者、经营者在制造、销售商品时充分注意商品的质量、广大消费者的安全

7、。梁慧星在他的论述中也指出“《消法》49条的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而“知假买假者”不是正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吗?而把“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形成一支专业打假队伍,有利于充分利用群众资源,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作用,这样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在他们的严厉打击下就会减少,消费者的权益将最终得到保障。也许有些人仍有疑问,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明知假货而购买的,因此谈不上商家的欺诈。那么,这一点就更加荒谬了。难道,我们仅仅因为“知假买假者”懂知识、识虚假、明是非”就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对消费者进行分流,那么对于那些在财富

8、、知识、智力上相对高的人岂不是不公平的。难道我们的法律是鼓励每个消费者都成为“傻子”、“呆子”吗?这显然是不合乎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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