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和民法(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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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工作與民法(總則編)1課程大綱從案例省思社工專業與民法關係民法之基本概念社會工作專業與民法總則之關係民法總則之基本概念2從案例省思社會工作專業與民法總則3從案例省思社工專業與民法總則六歲小華在印尼籍媽媽因爸爸家暴離家出走後,遭到父親性侵害,案經學校老師舉報,由社會局將小華緊急安置到某縣市社會福利機構,然小華在機構安置期間,卻仍被父親利用探視時機再次性侵,案經小華奶奶及姑姑至法院訴請「改定監護」始知上情,審理法官立即停止小華父親親權與探視權,惟小華經醫師診斷為「陳舊性處女膜撕裂傷」,無法證明父親再次之惡行,而社會局主責社工亦稱小華曾有多次說謊且無法完整說明事件過程,只能另行安

2、置到其他安置機構………4從案例省思社工專業與民法總則小華的「最佳利益」何在?是安置?是寄養?是出養?還是改定監護?小華的「最佳利益」由誰來決定?是小華?是小華媽媽?是社工?還是法官?小華在安置後權益受到侵害,誰該負責?是安置機構?是社會局?還是主責社工?小華權益受到侵害,誰可以替她爭取?是小華?是小華媽媽?是主責社工?還是社會局?社工專業在案例中的角色為何?是維護權益者?是倡導者?還是依法行政者?5瞭解民法權利、義務法律行為、行為能力、契約、侵權、損害賠償瞭解刑法罪刑法定、故意、業務過失、傷害侵占、偽造文書瞭解行政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依法行政、行政救濟社工員必備的

3、基本法律認知民法之基本概念7法公法:團體與個人間公的權利、義務之法律。不平等關係強制色彩濃厚。原則上,不得妥協。如:憲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團體與個人或個人與個人間私的權利、義務之法律。平等關係任意性質。原則上得妥協。民§233、民§249。如:民法、商事法等。私法自治。8民法的意義(一)民法為規範人民一般社會生活的法律。一、形式意義的民法(狹義的民法)法典化的成文民法,共分五大編總則篇1~152條債篇(總論)153~344條(各論)345~756條物權篇757~966條親屬967~1137條繼承1138~1225條9民法體系圖ㄧ個人出生到死亡,各種與他人或團體來往互動的規

4、定法定繼承→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拋棄繼承→不論負債或資產,均不負責民法財產身分債權物權→只要和土地或房屋有關的交易或法律問題,原則上民法物權篇會有所規定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故意過失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親屬繼承訂婚判決離婚結婚離婚兩願離婚民法的意義(二)二、實質意義的民法(廣義的民法):(一)凡規範私人與團體間社會生活關係的成文法及不成文法。(二)除狹義民法典外,商事法、動產擔保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及習慣、法理、判例、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等均屬之。民法§1: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11民法的理念(一)一、契約自由原則在私法關係中,關於締結何種契約,內容如何

5、,方式如何,任由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國家不得干涉。=>私法自治民法§2: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12民法的理念(二)二、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人對於其所有物得任意加以支配(使用、收益、處分),任何人不得干涉。三、過失責任原則個人惟有對於自己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之損毀,始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對他人之侵權行為,則絕無負責之可能。故也稱「自己責任」原則。13法律關係與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的意義法律關係指由法所規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關係。包括:人與人間的關係。-債之關係人與標的物間的關係。-物權關係14誰是權利的主體?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權利能力:

6、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6)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即人類: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6)只要是人皆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具有權利能力(此能力不得拋棄,民法§16)。法人是由法律創設得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如協會(社團法人)、基金會(財團法人)等。權利能力:始於法人成立時,終於清算終結時(民法§26)權利的分類權利公權私權依其標的(特定利益)依其作用(法律上之力)非財產權財產權身分權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請求權支配權抗辯權形成權人格權16第一財產權、非財產權(一)財產權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又分:債

7、權: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原則上:得創設物權:得直接支配(使用、收益、處分)管領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依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上,不得創設。★物權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850-1~§850-9)、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17第一財產權、非財產權準物權:非民法上之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如:礦業權、漁業權。無體財產權:以人類精神的創造物為標的之權利。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18第一財產權、非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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