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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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收合并所得税会计处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逐步完善,立足规模经济、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已成为众多企业追逐的重要目标,而企业壮大的最快捷方法就是企业合并,因此自1998年清华同方吸收合并山东鲁颖电子之后,企业合并案例越来越多,这就使得企业合并过程中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上可以划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以及控股合并,其中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在吸收合并后,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注销,而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

2、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并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原则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中均有相应的体现,笔者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读,试图较为详细地阐述合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希望能为企业会计实务中的相关处理提供借鉴。中国3/vie  一、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针对合并所得税的具体准则,但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第18号所得税准则和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中都涉及到了一些对合并过程中所得税处理的基本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采用了资

3、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基本规定:(1)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2)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

4、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核算,而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有关企业合并的税收政策,自1998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097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文件。本文主要是以最新规定即《关于

5、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为处理依据,在此文件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并过程中的所得税问题进行探讨。在59号文件中,合并被定义为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可以看出,此定义下的合并仅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因为本文主要是论述吸收合并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所以引用该合并的相关规定是合适的。5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6、规定。  二、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因此下文将分别讨论不同税务处理方法下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其一,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下,合并各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本文主要探讨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因此对被合并方及其原股东的税务处理就不进行详细论述。

7、  (1)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负债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税务处理。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由于被合并企业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负债,这样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就已经在税务上得到实现,因此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进行确认。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且在不同合并方式下合并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是不同的,所以下面将分别论述两种情况。当企业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其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因此在合并后各项资

8、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到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一般和计税基础是不一致的,这样就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此在合并当日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该递延所得税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要判断该递延所得税是计入商誉还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没有商誉的产生,因此似乎可以推定其只能计入所得税权益。其实这种推定是有理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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