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若干问题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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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若干问题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因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往的继承客体,由单一的财产性权益继承扩展到包括股东资格在内的权益继承,是对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为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下面笔者就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理论基础以及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审查的重点谈一谈

2、粗浅的认识。关键词:股权;股东资格;继承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09-02作者简介:肖大燕(1983-),女,汉族,法学本科,山东省汶上县公证处,四级公证员(初级)。一、股权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股权,亦称股东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公司法》第27条、第4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法理上,一般把资产收益权归入自益权,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归入共益权中。可以看出,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

3、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二者均为财产权利。而基于以财产为核心的法律性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股权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进行继承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二、股权继承公证的理论基础(一)对股权的界定公司法为私法,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其权利主要体现在两大权能__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表现为股东对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而共益权表现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身份体现,

4、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等,二者都是股东在公司里的法律地位的体现。享有共益权即是具有股东资格。另一方面,股权还包含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指其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有力论证了股权不同于出资。出资是投资人认购公司股份的事实,出资在公司成立后,转换成了股权,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后所取得的“对价”。(二)对章程的限定性规则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自益权、共益权以及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且在公司法中被规定原则上是可继承的。但股东资格却具有一定的人身

5、权属性,即股权具有相应的人身属性,它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之初,股东出资人之间基于高度的信赖关系而成立的,有较强的人合性。因此,纯粹意义上,股权既非财产权,亦非人身权,是一种综合财产权利。如果股东死亡,主体资格消灭,但由于抽回出资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为了维护有限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间的协议而取得股东资格。对于其他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这需要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加以规定。对此,《公司法》第76条特别规定了公司章程的限定性规定。该

6、条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对于继承人能否加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对死亡股东继承人的权利予以最大限度保护的同时,体现了公司法之私法自治理念。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诠释股权继承方面的问题:田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3月设立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法定代表人:田某,田某出资数额4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李某出资数额1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田某于2011年7月因病死亡,李某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被告知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如下材料:1、田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2、注册地工

7、商局备案的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3、儿子田甲的《出生医学证明》;4、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5、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通过当事人李某提供的材料,并结合办证实践,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逐一分析:1.如何界定田某遗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17条及第18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中夫妻双方的持股比例不能视为夫妻财产约定,公司的全部股权的50%为被继承人田某的遗产,理由主要是基于《婚姻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另外,申请人均认可公司的出资为被继承人田某与妻子李某的共同积蓄,二人并未做过夫妻财产

8、约定。公司登记中的股权划分仅是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而被动进行的划分,将公司登记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有违夫妻双方的原意。2.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上述股权系田某的合法遗产。因田某的父亲、母亲放弃继承,现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配偶李某,田某儿子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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