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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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内容摘要: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一方面的人合性在股权的继承方面还有它自己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股权的性质进行探讨,进而对股权作为继承权客体的合理性进行简要分析,最后再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股权继承有限责任公司一、股权的性质探讨股权的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股权的性质,学者各持己见。目前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比

2、较有影响的观点:1.股权所有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在本质上是所有权,或者出资者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支配权。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非丧失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的行驶和实现所有权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317页。因为公司是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认为股东行驶所有权的途径就是通过股东大会。国内有不少的学者持这种观点,但是股权所有权的性质与民法中的所有权时不同的。于是这些学者就将股权所有权称为变态所有权。它与民法中的一般所有权的区别在于一般的所有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在股权中

3、表现为间接支配权,同时一般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股权的客体为公司。2.股权债权说该学说认为公司自其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实质上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股利分配。所以股权的实质是民法上的债权,是以请求股利分配为目的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股权与公司的关系也就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票即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特别是本世纪后期,股东的所有权逐渐被削弱,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也逐渐弱化。从发展趋势看,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越来越小,股东的收益权已成为一种债务请求权。3.股权社员

4、权说该学说主张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营利性社团中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金峰 瞿雯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现代商贸工业。德国学者雷纳德(Renaud)于1875年首先主张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社员的社团法人,股东权就是股东认缴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而取得的相当于此份额的社员权,是一种既非物权又非债权的特殊权利,并将股权确认为“单一的权利”2021/7/24公司法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该学说是德国和日本学界的通说,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支持这个观点。但是股权作为一

5、种社员权,与公益社团法人中的社员权有着很大的区别。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就是社员权,社员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营利社团法人里的社员权,即股东权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第75-76页。。股权以经济性利益为主,而公益法人中的社员权是以公共利益为主。4.股权民事权利说该学说对股权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它与传统的物权、债权相比,股权是一种年轻的民事权利,它与物权、债权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等诸方面都是不同的

6、,所以不能单独的把股权与它们其中的一种划等号。股权是股东出资所得的对价,是共益权和自益权的有机结合。共益权与自益权是股权的两项权能,是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辩证统一。股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其请求权只是股权的部分权能,不同于债权,其支配权也不同于所有权。股权同时还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本文认为,股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但又与所有权和债权相区别,同时还含有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的内容,所以相对而言比较赞成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的观点。二、股权作为继承权的客体的合理性继承的基本含义是指对前人事业的承接和延续。继

7、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权利义务的继受,是集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一体的;狭义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是财产继承的同义语。现代法中的继承一般是狭义的,仅指财产继承。继承客体是指继承所指向的对象,其实质是指被继承人在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我国大多数法学著作对继承的客体采遗产说,即认为继承的客体的财产实际上是财产的集合,继承客体的外延包括:(1)属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财产法上的形成权、抗辩权都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财产权作为继承的客体,不受其种类、是否确定的限制。(2)没有经济

8、意义的人格权,身份权不属于财产权,不的成为继承的标的。也就是说,专属于被继承人人身之权利不得作为继承客体郭望郭望《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2007.05。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条一至六款列举了遗产的各种类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作为遗产继承的一种,但在第七款中以“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作为兜底条款。通过司法者的解释,国家保护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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