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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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负责人:王利明撰稿人:王利明、杨立新目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一节 生命权  第二节 健康权  第三节 身体权第三章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第一节 姓名权  第二节 名称权  第三节 肖像权第四章 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  第一节 名誉权  第二节 信用权  第三节 荣誉权第五章 人身自由权、隐

2、私权、婚姻自主权  第一节 人身自由权  第二节 隐私权  第三节 婚姻自主权..........第六章 其他人格利益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具体人格权的范围】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信用、荣誉、人身自由、隐私、婚姻自主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名誉、信用、荣誉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第二条 【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人体完整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对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的保护】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虐待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侵害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四

3、条 【家庭暴力的禁止】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第五条 【国家机关的作为义务】国家机关负有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的职责。负有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职责的国家机关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 【禁止滥用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得滥用,行使人格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七条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非依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第八条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禁止以任何行为和方式侵害自然人的身心健康。第九条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禁止以任何方式侵害自然人身体,破坏自然

4、人身体的完整性。禁止非法搜查自然人的身体。第十条 【生命信息的保护】自然人的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自然人的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第十一条【鼓励体液和器官捐献】  自然人有权决定将自己身体的血液、脊髓等体液和器官捐献给医学科研、教学、医疗机构或者他人。第十二条 【鼓励遗体捐献】..........自然人有权决定在自己死亡后将自己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研、教学或医疗机构。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遗体解剖】  未经死者的生前同意或在死后经其近亲属同意,不得擅自解剖死亡者遗体。第十四条 

5、【禁止买卖】禁止买卖人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禁止买卖死亡者遗体及其组成部分。第十五条 【禁止刑讯逼供】  禁止对任何人进行刑讯逼供。第十六条 【医疗机关的救治义务】  自然人因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致其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治。第十七条 【治疗和药品试验】  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的身体上施行治疗方法或药品试验的,应当向接受试验者详细阐明可能遭受的损害,并经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同意。第十八条 【器官切除和器官移植】..........  进行手术切除人体器官或进行器官移植,应当向其详细说明可能遭受的损害,并经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6、人、近亲属的同意。但病人生命确有危险而无法及时取得同意的除外。第二章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第一节 姓名权第十九条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有权随父姓、母姓,或者采用其他姓氏,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盗用、假冒自然人的姓名,禁止干涉自然人依法行使姓名权的行为。第二十条 【别名、笔名、艺名的保护】自然人的别名、笔名、艺名等识别个人身份的称谓,与姓名受同样保护。第二十一条 【姓名登记】  婴儿出生后,由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抚养人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构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载入户籍登记簿。  姓名一经登记,即为该自然人的正式姓名。

7、第二十二条 【姓名变更】  自然人变更正式姓名,应当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让】..........  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得转让。任何转让姓名的行为均为无效。第二十四条 【姓名使用】  使用自然人姓名应采用合理及适当方式。禁止故意混同他人姓名。        第二节 名称权第二十五条 【名称权】  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名称权。  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变更自己的名称。第二十六条 【禁止盗用和假冒】  禁止盗用、假冒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第二十七条 【名称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名称,应当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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