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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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66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构建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产煤市

2、(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一票否决”8制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煤矿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特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

3、到科学监管。要配齐配足煤矿驻矿安监员,每2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技能培训,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职驻矿,确保监管实效。  (三)各产煤市(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修订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完善所需应急救援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救援水平;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配备足够的兼职救护队员,配齐救护装备,加强煤矿兼职救护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一旦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级以上

4、人民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要求,1小时内电话报告、3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二、健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8  (四)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定期通报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应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通报;各产煤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应对本行政区域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通报。  (五)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要求制定年度和每月监管工作

5、计划,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至少一次督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对本行政区域内1/3以上的煤矿进行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每半年要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要会同相应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每半个月要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做好隐患排查、整治、验收等相关台账,实行“排查、整改、复查”的闭合管理。各煤矿企业每周要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

6、问题要及时整改。8  (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各煤矿密闭、栅栏档案(包含台账、现场照片、检查记录等),煤矿企业拆除密闭、栅栏必须报批。对于擅自开启密闭的行为要按重大隐患给予处理处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  (八)各地要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五长、五科、五队”,建立健全班组。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

7、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生产企业必须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煤矿企业队级管理机构必须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下设班组。矿领导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职能部门和队级管理机构配备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班组长必须依法培训合格。  (九)各地要督促8煤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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