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协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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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协调原则  摘 要:在现代中国法治进程中,人们对自身享有的各种权利都较为注重,特别是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人们在注重自我私密的同时,又渴望获取和知悉更多的,有关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信息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这两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行使,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冲突。本文就二者之间存在哪些冲突以及如何协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隐私权 知情权 权利冲突 协调原则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

2、以介入自己的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而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隐私权之立法主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隐私之保护是为了维护个人在市民社会里的资格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因此属于人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隐私权具有主体独占性。其主体可以放弃自己的隐私,也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但权利人本人可以自由支配。  3、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当自然人的隐私权与国家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对某些特定或

3、不特定的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内对隐私权加以限制,其充分表明了公共利益、国家公共权利的优先性。如美国在发生“”时间后,美国政府即通过爱国者法案,增加对可疑人员的监视,当然包括对他们个人隐私的探知。因此,隐私权在特殊的环境、特殊的条件下得让位于其他利益的保护。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一)知情权的概述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知情权这一概念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中期最先提出的,其内涵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特别是有关国家政务信息的权利。并于20世纪50

4、年代兴起了知情权运动。  知情权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属于公法范围的事务,也包括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事务。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三种。知政权是指公民对国家公共事务知悉了解的权利,是国家主人公身份的体现,如知悉国家的选举活动、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主要财政收支情况、政府领导人的履历、公众人物观点的权利,知悉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法院的审判活动的权利等。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上所发生的其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知悉社会重大灾害情况、环境状况的权利。个人信息了解权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的情况的了解权,如自己的出生时间、亲生

5、父母;自己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的权利等。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只要界定清楚了一种权利,该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界限就会非常明显。而美国法律经济学家科思在分析公害以及诸如隐私权侵权案件时指出,传统的做法实际上掩盖了不得不作出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此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分析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受到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这样,法院最后决定保护了一种权利,就会使另一种权利受到侵犯,从而造成权利的互相性或权利的冲突,而这种冲突是普遍存在的。法

6、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其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社会关系予以划分,进而形成了各个部门法以及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样可以方便法律的适用。但由于法律制定者在认识能力上具有局限性,也由于社会关系复杂性、变动性,又由于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这就使立法者从一个角度对社会关系进行界定时,不一定能将其与其他的社会关系完全理清,从而导致法律对某种社会关系重复调整而对某种社会关系却没有调整的结果,这就可能造成法律漏洞。两种权利能够发生冲突,一般是因为人们在充分行使一种权利时,其充分自由活动的空间与另一个权利所允许的自由活动空间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具体的说,知情权与隐私权之所以存在冲

7、突是因为知情权的实现有可能会侵入到构成法律意义上隐私的信息空间。   隐私权与知情权从来都是一双对立的法学范畴,隐私权是个人对有关自己私人信息进行控制的权利,其在一定的界限内防止他人的侵入,并对非法侵入者进行制止或制裁,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出发,其具有自控性或保守性;知情权则是对在自己之外的信息进行了解的权利,保障权利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能对其他的信息空间进行介入,获取有关信息,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出发,其具有外向性或开放性;因此前者非常容易受到后者的侵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又具体表现在隐私权与知政权的冲突,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与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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