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本科经济法概论(一)实践环节考核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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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本科经济法概论(一)实践环节考核题库第一套案例1(共40分)某市食品公司要建一栋大楼,因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建设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去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诉他们有现货,并告知了价格。新华水泥厂在回复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厂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厂得知清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很好,价格也合理,因此向清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50型

2、号的水泥100吨,请速发货,运费由我方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清风水泥厂回复函电,称:已准备发货。下午,新华水泥厂的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清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新华水泥厂送来的水泥。新华水泥厂认为食品厂拒收水泥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到法院。问:1、食品厂向三家水泥厂发出的函电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10分)2、三家水泥厂回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10分)3、食品公司向清风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的法律性质是什么?(10分)4、新华水泥厂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0

3、分)案例2(共30分)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10分)(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10分)(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5分)(4)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

4、开始?(5分)案例3(共20分)某市水果罐头甲厂生产菠萝罐头使用“常乐”牌未注册商标。没过多久,本市的另一家水果罐头乙厂派人找到甲厂领导,指责甲厂使用“常乐”注册商标与他们厂使用的“长乐”商标发音相同,要求甲厂停止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要到法院起诉。后经了解,乙厂使用的“长乐”商标也是未经注册的商标。问:(1)未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专用权?(2)乙厂对甲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3)如果你是甲厂厂长应对此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常乐”商标的使用权?案例4(10分)某纳税人月薪39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5、。计算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附:个人所得税率表一(工资、薪金适用)级数含税级距(元)税率速算扣除数10-15003%021500-450010%10534500-900020%55549000-3500025%1005535000-5500030%2755655000-8000035%5505780000元以上40%13505第一套答案案例1答案(共40分)(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的函电属于要约邀请。(2分)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

6、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分)本案中,食品厂向三家水泥厂发的函电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该行为属于要约邀请(4分)(2)三家水泥厂的回函属于要约(2分)。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分)。本案中,三家水泥厂的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标的、价格等主要条款,因此属于要约行为(4分)(3)食品公司发的第二封函电是承诺(2分)。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法21条、30

7、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要求与要约的意思一致(4分)。本案中,食品公司发的第二封函电符合承诺的条件,所以是承诺(4分)。(4)甲水泥厂的看法是不正确的(2分)。理由如下:甲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食品公司的函电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其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4分)。甲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不是承诺,食品公司对要约并没有承诺,所以甲水泥厂发货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食品公司不承担责任。所以甲水泥厂的看法是不正确的(4分)。案例2答案(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

8、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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