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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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遗产—新型法条主义如何可能刘星·2011-12-1522:22:11   来源:《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     摘要: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思想逻辑,基于法学职业的内生性,可通过一种人们熟悉的理论路径,即语言及思想的确定性基于历史约定而成,特别是“大多数人”的历史约定,与“弹性”的法条主义相互融贯,形成更易为人接受、且对法律职业及整体社会法律事业更有益的新型法条主义。  关键词:左翼法学;法条主义;约定;思想合作;法学职业    一、问题、背景、观点  本文集中讨论中国早期左翼法学,阐述其遗产价

2、值,并侧重分析与之相关的新型法条主义建构的可能性。作为定义,同时也与本文研究目标相关联,中国早期左翼法学是指在1949年之前,具有社会分工意义、职业专业意义且主要表现“法律、法学”主体身份的学者--如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的主张“底层民众法律意愿”学说;[1]而法条主义,简单说则指“恪守条文”。  在中国,左翼法学为人熟知,跨越近百年,其中既包含了上述法学,也包含了1949年以前在解放区形成的以毛泽东、董必武思想为主要渊源的左翼法学,及后来1950年代初步形成且延续至1960年代的学习前苏联的左翼法学,另从198

3、0年代开始,至今些许式微的当代左翼法学。但在法学界,以学术研究对象论,本文所指中国早期左翼法学常被忽略,未有认真对待,而其他左翼法学则备受关注。[2]  细分辨,需首先指出,本文所指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特点在于“身份”,即主要是现代意义(同西方意义)的法律家、法学家的身份(尽管是在中国近现代)。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看,此标记了“法律的政治”。而其他中国左翼法学,也因“身份”,即主要是政治家,或从事另外学术职业如广义政治学研究的学者,或非现代意义的法律家、法学家的其他身份,[3]则标记了“政治的法律”。[4]毫无疑问,全

4、部左翼法学均强调法律与政治的紧密纠缠、内在关联。[5]但“法律的政治”,如当代学者所熟悉,意味着以法律为基点,在法律中展示政治的元素,政治被吸入法律;而“政治的法律”则主要意味着以政治为基点,在政治中主张法律的伴随,法律被归入政治。  此外,相对而言,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另一特点在于“中西融合”,即通过留学、西文阅读、域外交流(主要与西方及当时日本)等方式表现出来的西方现代法学在中国的“存在”,如熟知西方现代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并能顺利运用西方现代法学方法。此标记了“法律的现代性”。而其他中国左翼法学,更主要强调现代

5、政治化国家建立、巩固、发展的概念,故表现了“国家的现代性”。“法律的现代性”表明,法律本身是改变、推进社会的主动力,法律在自身革命、完善之际可完成现代国家的部分重要甚至主要使命,法律自治本身即为法律存在的前提。[6]“国家的现代性”则表明,法律是实现国家目的的可用手段之一,甚至并非主要手段,[7]而且国家的革命、完善也许是法律的革命、完善的前提,法律并不存在自治问题。  显然,当代中国的法律、法学主体,随着现代法律制度、法学教育的发展、扩张,业已成为重要的一类社会行业阶层。其也体现并张扬了法律、法学业内主体的身份,

6、展示了“法律的现代性”。时至今日,在更多意义上,不论是否情愿,人们只有乃至必须接受随行业利益、法治意识形态推动而来的这一行业继续存在、发展的现实。于是,当中国百年来的动荡、变革及中国参与全球化的进程依然延续之际,甚至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依然如此,而且,从中国遵循“政治的法律”、“国家的现代性”路线的左翼法学思潮或法律思想总是“在场的”--至少从未消失甚至常常时落时起,如从国家治理角度不断提出“司法为民”、“执法为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提问: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由内(法律)向外(社

7、会)作出回应的思想实践,本身是否包含了针对中国而言的某种法学性质的潜在历史逻辑,即从法学内部看,左翼元素是否本身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如果较为宏观地提到中国在今日乃至未来世界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则在知识层面上,延伸的问题是:作为一种法学知识,其对世界法学知识是否存在弥补其某些不足的积极含义?  从现有法学话语趋势看,以业界论,无论中外,“左翼”思想并非主流。在中国法学界甚至法律界,“左翼”意味着“政治化”、“非严格法律路线”,意味着与现代法律--自然首先是现代法学--的观念不甚协调。[8]而在西方法学界,“左

8、翼”在各种学说纷呈之中已显“陈旧”。[9]在这样的背景中讨论一种曾经的左翼法学,以法学内在意义而言,可能有些“不合时宜”。但如果看到并且承认法学必须回应时代的问题,同时看到,因时代问题的变异、反复、多重,法学多少亦有“时尚”(实为回应社会)的一面,总是历史、境遇的,甚至有时在重获生机时再现魅力,[10]则讨论一种曾经的左翼法学或许会导致我们反而时常乐于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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