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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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办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10月30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办事效率,有效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保证督办事项的落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办事项包括:(一)董事长批示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事项;(二)总经理批示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事项;(三)除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批示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仅涉及其分管部门人员的事项;(四)公司相关会议议定的向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所涉事项;(五)公司办公会议定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六)公司例会议定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七)除

2、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的专题会议议定的经分管风险控制部的公司领导认可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八)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的专题会议议定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视同董事长或总经理批示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事项。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督办委员会是公司督办工作的领导机构,其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风险控制部和人力资源部的公司领导,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四条督办委员会的职责为:(一)对相关人员办理督办事项所涉责任承担进行处理;(二)对相关人员执行督办事项的绩效进行最终评估;(三)对风险控制部实施督办工作

3、的成效进行检查;(四)督办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能。第五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督办工作的执行机构,对督办委员会负责,其职责为:(一)按督办工作程序开展督办工作;(二)配合人力资源部起草相关人员执行督办事项的绩效评估报告,报督办委员会终评。第六条各部门设置督办专员,对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督办事项所涉程序性事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或签收《督办通知书》等相关督办文书;(二)跟踪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三)向风险控制部反馈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报告;(四)经督办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事宜。第三章工作原则与制度第

4、七条督办工作应当遵守下列主要原则:(一)重点突出原则。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工作和重要事项任务,对领导决策和有关会议决定等要求督办的工作进行立项督办。(二)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地掌握、反馈督办落实情况。(三)务求落实原则。通过督办检查,促进决策和立项事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第八条督办工作应当遵守下列主要制度:(一)定期通报制度。为推动督办工作、落实督办事项,风险控制部应按周、月或季定期就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向公司领导、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等进行通报。(二)保密制度。根据督办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项,在

5、办理过程中,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应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采取保密措施。(三)考核处罚制度。对督办事项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未严格按照督办要求和时限及时报告的,人力资源部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通报批评)。第四章督办工作程序第九条督办工作应当遵守立项、通知、承办、反馈、催办、结办和争议处理等主要程序:(一)立项1.督办事项经转交人转交风险控制部立项,各督办事项的转交人具体如下:(1)董事长批示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为转交人;(2)总经理批示

6、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事项,行政管理部为转交人;(3)除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批示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仅涉及其分管部门人员的事项,由作出批示的领导班子成员指定的人员为转交人;(4)公司相关会议议定的向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所涉事项,会议主持人指定的人员为转交人;(5)公司办公会议定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为转交人;(6)公司例会议定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行政管理部为转交人;(7)除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的专题会议议定的经分管风险控制部的公司领导认可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

7、,主持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指定的人员为转交人。(3)、(4)和(7)所称事项,相关领导未指定人员作为转交人的,作会议纪要的人员为转交人。2.交人应在董事长、总经理作出批示后或相关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向风险控制部转交督办事项。转交督办事项时,需列明督办事项的承办部门、督办事项责任人、协办部门、交办时间、办结时间和督办要求。会议议定的督办事项,还应一并附送相应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其他部分未定稿的,应在定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送。3.交人转交的督办事项的要素符合前项要求的,风险控制部不得拒绝立项。(二)通知

8、督办事项立项后,由风险控制部通过公司办公网以邮件方式向督办事项责任人发送《督办通知书》,邮件一经发出视为送达。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部可采用纸质形式向督办事项责任人发送《督办通知书》,纸质《督办通知书》经第三人见证递交督办事项责任人或其所属部门督办专员视为送达。(三)承办督办事项责任人在收到《督办通知书》后,由其负责落实办理。对须其他部门协办的督办事项,由督办事项责任人衔接协办部门负责人实施办理,必要时由督办事项责任人呈报其分管领导或共同上级协调。(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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