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危机管理系列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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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危机管理王宏伟日本地理环境与灾害世界有两大地震带:一是环太平洋地震带,二是欧亚地震(从地中海向东,一支经中亚至喜马拉雅山,然后向南经我国横断山脉,过缅甸,呈弧形转向东,至印度尼西亚;另一支从中亚向东北延伸,至堪察加,分布比较零散)日本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地震频繁发生。除地震外,日本的其他地质灾害如火山喷发、山体滑坡、海啸等出现得也比较频繁日本共有火山270余座,其中有80座左右是活火山。除了地灾,日本经常遭受台风等“天灾”的影响。日本大地震1891年 浓尾地震 遇难人数:7,232人1923年 关东大地震 遇难人数:约10万5千人199

2、5年 阪神・淡路大地震 遇难人数:6,434人日本历史上的三次大灾关东大地震(1923)伊势湾台风(1959)阪神—淡路大地震(1995)日本的危机管理体系是在灾害管理体系演变而来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单灾种防灾管理—综合性防灾管理——国家危机管理。日本危机分类大规模自然灾害(Large-scalenaturaldisasters),地震、风暴、洪水、火山喷发、雪灾等;严重事故(seriousaccidents),空难、沉船、火车倾覆、道路事故、有害物质事故、火灾、核电相关事故等严重突发事件(seriousincidents),劫机、大规模杀戮

3、、恐怖袭击其他危机(othercrises),如大量难民涌入等单灾种阶段的特点伊势湾台风(1959)发生之前主要以治山、治水、防洪、放火、防震等单项灾种的应对和管理为主《灾害对策基本法》(1961年)将各种灾害加以综合立法将预防、应急、恢复建设政策综合实施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家庭的防灾主体综合起来将防灾专业规划与国土规划综合起来危机管理阶段(阪神—淡路大地震)将防灾、减灾上升到国家危机管理的层次完善危机管理体制,将其作为政府行政改革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实现预防保护、有效利用与协调环境三者之间的结合改变以行政为中心的救灾体系,实现“公救

4、”、“互救”与“自救”的结合加强科学研究进行广域的救灾合作日本危机管理的原则成文法原则国民第一原则地方自治原则军民结合原则成文法原则二战后,日本的公共行政管理受美国影响,注重法规和程序。在常态环境中,标准化、程序化的公共行政机制具有稳定、精确、有序的特点。在非常态下,暴露出缺点:机动性、灵活性、适应性不强,在大规模灾害面前无所适从。国民第一的原则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意义: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需要,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确保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侵犯地方自治的原则日本的三级行政体系:中央47个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2道,2府,43县

5、3246个市村町(相当于我国的县)日本《地方自治法》规定,国家不能干涉地方行政,只能在法定范围内按照事权、财权与地方政府分工。日本地方政府的危机管理组织:1、设立相当于副知县级别的专职行政职务“防灾总监”,直属知县,辅助知县进行危机管理;2、设立厅长级别的“危机管理总监”,通管防灾和危机管理部门;3、在规划部门、办公厅或环境部门设立副职的“危机管理主管”,辅助正职的局厅长进行危机管理。军民结合的原则阪神大地震后,日本将非军事威胁纳入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中,有着很强的突破和平宪法的意图。印度洋海啸中,日本同时向海啸灾区派出了陆上、海上与空中自卫队,

6、参与救灾。日本的军工产业也在生产大量的反恐救灾装备,实现日本自卫队装备的大型化、远程化与高技术化。危机管理体制以内阁首相为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阁僚会议、内阁会议、中央防灾、中央防灾会议、金融危机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警察厅、国土厅、气象厅、海上保安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配合实施。2001年,日本中央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设立了防灾担当大臣,负责整合与协调减灾政策。内阁府负责相关政府组织在众多问题上的合作。防灾担当大臣负责基本灾害管理政策的规划、大规模灾害的应对以及总体协调。此外,借

7、鉴阪神大地震的经验,内阁秘书处制度得到强化,包括任命内阁危机管理监,建立内阁信息收集中心,加强风险管理的职能,以应对大规模的灾害和严重的突发事件。内阁办公室在灾害管理事务上支持内阁秘书处。中央防灾会议主要负责内阁重要的政策制定。它是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在内阁中设立的。日本首相是中央防灾会议的主席,成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各省的大臣以及主要公共机构的领导和专家。中央防灾会议积极推动综合性的灾害对策,包括根据首相或内阁总理大臣的要求,审议重要的减灾问题。内阁首相危机管理的最高指挥官,享有最高层次的危机管理指挥权。国家灾害对策本部部长,有权直接指挥

8、被指定为参与危机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警察厅长、消防厅长、防卫厅长等直接发布命令。发生大规模骚乱或灾害的紧急状态下,有权发布紧急事态布告,暂时管制和指挥警察。有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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