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明清租佃关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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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对明清租佃关系的认识我现在主张把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区分为三种类型。即:属于严格隶属关系范畴的佃仆制度,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和定额租制度,以及佃农必须支付代价获得佃权的永佃制度和押租制度。这三种类型依次代表着封建租佃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的发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又都是不平衡的。从整个租佃关系的演变来看,明清时代的佃仆制与宋元时代有严格隶属关系、佃农作为土地的附属物、不能离开土地的租佃关系是一脉相承的,是其残存形态,在社会经济中已不占重要地位。它同宋元时代的另一种租佃关系,即佃户摆脱了土地附属物的地位、有离土自由的租佃关系是不相同的,不是由后者演变而来的。但是,就其佃田种山的一方面看来,却是与后者有联系的。明清时代的佃仆处在严格隶属关系向自由租佃关系过渡的阶段,兼有两者的特点,是有两重性的。明清时代劳动者沦为佃仆的途径主要有三:一是劳动者投靠地主而成为佃仆,一是劳动者入赘或入继佃仆之家而成为佃仆,一是劳动者出卖自身给地主而成为佃仆。这些劳动者的共同点是一无所有。他们沦为佃仆之后,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成为土地房产的附属物。他们必须为地主服役,这是难以改变的;同时佃田纳租种山分成,这是可多可少,具有灵活性的。当土地房产买卖转让和分家继承时,其附属物佃仆也随之而更换了主人。一般情况,在地主分家时,把这类土地房产作为子孙的共同财产,各占有一定的份额,却并不分割开来。经过一代又一代的分家继承,佃仆的主人可以越来越多,而每个主人占有的份额却越来越小,以至于使这种严格的隶属关系难以维持下去。只有把有关土地房产作为全族的共有财产,不再继承分割,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因此,佃仆制度与族产祠产等宗族集体所有制的联系就日益密切起来,这可能是佃仆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的重大变化之一是越来越多的佃农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束缚。经过宋元时代的变化,特别是朱明王朝废除了歧视佃户的众多法令之后,劳动者已不再是土地房产的附属物,不再属于地主,随主籍贯,在法律上具有与地主同等的地位,同地主一样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有选择地主的权利,有充当或不充当佃户的自由,可以自由离开土地,中止租佃关系。这是宋元时代租户一类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分成租和定额租制度是早就存在着的,但在明清时代它们摆脱了同严格隶属关系的联系,获得了空前显著的发展。在分成租制度下,佃农虽非一无所有,但还不同程度地依靠地主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而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分成租形式。地主也因此而不同程度地支配生产,指挥生产,并役使佃农。严格隶属关系的某些残余还没有摆脱净尽。因此,佃农独立经营的优越性还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地主的剥削收入。地主阶级中人注意到了良田不如良佃,地主阶级的政权也强调改善佃农地位,禁止苛虐佃户,压佃为奴。在实践中,地主筛选有资力的劳动者充当佃户。这些佃户不再依赖地主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他们有能力支付经营成本,有能力承诺交纳一定数量的地租。地主不再提供经营成本,因而也就失去了支配生产、指挥生产和役使佃农的物质基础。地主不提供经营成本,又可以获得稳定的地租收入,他们已没有必要再干涉生产和指挥生产。在这诸种条件下,分成租向定额租过渡就带有很大的必然性。租佃关系也就可能更多地摆脱严格隶属关系的某些残余。分成租向定额租过渡是一个进步。不过,分成租转化为定额租,并不是一步到位的。定额租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突破分成租的数量框架。首先,定额租是根据多年分成租平均数或丰年的分成租数量而定的。其次,分成租改为定额租以后,如遇歉收年景,主佃双方可以把定额改回为分成。再其次,许多地方看收成分数来规定纳租成数,视丰歉为盈缩,是有弹性的。有研究者指出,在上述情况下,实交地租约为额定地租的70%上下。很可以说,由分成改为定额,地租量往往不是提高而是下降了。追本求源,这显然是受到了农业生产力水平制约的缘故。真正的定额租,是所谓硬租或铁板租。丰年不加,灾年不减。实际上,也有减让的,只是声明下不为例而已。这种定额租更多地突破了分成租的数量框架,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地租多半都是这样。当然,最能代表真正定额租的是货币地租,特别是预交的货币地租。但那多半不是由分租、定额租、折租依次发展而来的。这里不拟多说。 额租制下的租佃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把额租制特点表现得最为充分的是押租制和永佃制。关于传统所谓的永佃制和押租制本身,我们下面还要讨论,这里只说永佃制和押租制下佃农的地位。研究者们指出:“久佃成业主”,“租户反有操纵之实”,“田主无能过问”,“藐视田主”,“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止以得租为期”等等,都表明了主佃之间的关系已不同于分成租制下的关系,更不同于佃仆制下的严格隶属关系,而是定额租下的关系了。由分成租向定额租再向硬租转变的趋势是清楚的,但是不同租制之间的差异并不是十分显著的。所以,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这些不同租制仍然可以长期并存。研究者们用无数事实证明了,基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地主的权力和地主政权的权力是强制佃农纳租的暴力,暴力是实现封建地租的保证和手段。分成租和定额租制度下的佃农,往往不能依赖土地产品纳租后的剩余来维持农业再生产和一家人的生活。他们多半要依靠家庭副业和其他收入来弥补农田收入的不足。显而易见,整体看来,地租实质上不止是土地产品的一个部分,不只是包括农业,也包括手工业副业等等在内,是佃农一家终年劳动的一个部分。这样说,只是指明地租的实质,并不意味着地租必然包括部分必要劳动。在丰收年景,甚至平常年景,佃农都有可能保留部分剩余劳动在自己手里。这是封建农业发展,乃至封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说地租除全部剩余劳动外,还必然包括部分必要劳动,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常态。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又一个重大变化,是永佃制和押租制的出现和普遍化。这一变化是在上一变化的基础上出现的。它们的出现表明了佃权从地权分离,并进入了流通领域。佃权和地权一样可以买卖、典当和抵押。而且还可以参与剩余产品的分割,佃权和部分地权密切地结合了起来。它们的特点是佃农在进入租佃关系时必须付出代价,并在此后的分配中参与剩余产品的分割。这是分成租佃农和其他定额租佃农所不支出的代价和不享有的权利。 显而易见,我们并不把佃农有权不限年月、永远耕作地主土地的说法作为永佃制、永佃权的基本特征。这个说法只表示佃农的独立性增强,佃权不容地主干涉,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在永佃制下,地权和佃权都可以进入流通,这比过去的主佃关系增加了一个不稳定的因素。事实上,永佃制的发展与佃农流动性的增长是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的。有研究者作了一个道光咸丰年间徽州的田骨与田皮价格对比统计表:单位:亩,两田骨田皮契约数亩数总银价亩价契约数亩数总银价亩价道光年间814.6775187.2012.751728.05440.3014.27咸丰年间49.616689.409.29613.09140.6010.89在这张表里,田皮的流通远快于田骨的流通,投入田皮买卖的银两远多于投入田骨买卖的银两。这意味着佃权的转手远比地权的转手频繁。在永佃制下,地权带来的收益是大租,佃权带来的收益是小租。有些地方的称谓与此相异。直接生产者享有佃权,把小租这一部分留在自己手里,则其收入要高于不享有佃权的佃农。根据万历漳州志,宁都直隶州志和台湾大小租的资料,我们作了一个计算。享有佃权的永佃农所得约为土地产量的3/5、3/4和7/8上下,而不享有永佃权的佃农交纳大小租以后,所得仅为产量的2/5、2/5和1/2上下。这说明享有佃权的佃农能够比较容易地进行扩大再生产,改善生活和积累财富。而失去了佃权的佃农则要交纳大租和小租,其负担可能退回到分成制下的情况。这时,永佃制给佃农带来的优越性都消失了,地租下降的趋势消失甚或为地租增长的趋势所代替。所以我们说,直接生产者享有佃权的永佃制是一个进步,而在永佃制度基础上出现的一田两主制度是一个倒退。在一田两主制度下,亦即佃农不再享有佃权,必须交纳大租和小租给大租主和小租主的制度,不是指佃农享有佃权把小租全部留在自己手里的制度,主佃之间原来存在的永佃关系已经消失了。与永佃制密切相关的押租制度,也是在佃权与地权分离并进入流通领域的条件下形成的。押租制有一个发展过程。押租制的先行形态是“执质受田之俗例”。这指的是佃户在承耕时要赠送给地主礼仪,为数不多,在租佃关系中止时也不退还给佃户的一种“ 买佃以耕”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押租制度。押租制的含义是以货币抵押佃权。交钱耕地,退银还田。“其租照常,其银无利”。典型的押租制,押金随土地面积大小而增减,与每亩地租的高低并无多大关系。后来出现了押重租轻、押轻租重的现象,押金多少与地租多少紧密地联系起来。其租照常、其银无利转化为其银有利、其租照扣。交纳的押金越多,应纳的地租越少,这意味着佃户手中抵押来的佃权,具有部分地权的因素,佃权和部分地权开始结合起来。佃权与部分地权相结合,在永佃制一开始就是这样,而押租制则是发展到后来才是这样。它们表明的是同一个发展趋势,所以,我们把它们视为同一类型的租佃制度。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达到了以下几点认识:第一,进入租佃关系的直接生产者从一无所有,到稍有资财,再到能够支付佃权的代价,表明在租佃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佃农中农化的倾向。永佃制和发展了的押租制是佃农中农化的最显著的标志。第二,随着佃农中农化倾向的发展,地主对生产的干预日益减少,佃农在生产经营中的自由程度不断扩大。第三,在此基础上,佃农日益摆脱更多的传统附属物,其社会地位日益提高。第四,佃农在分配中的地位也有变化,地租显示了降低而非增长的倾向。总而言之,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是有所进步,而非日益沉沦,或者停滞不前。末了要说明,我学习和研究明清封建租佃关系始终是在李文治先生的关怀和指导下进行的,值此祝贺李先生九十寿辰之际,我的这个发言,仅作为学生学习和研究达到的认识,向李先生以及各位关怀和指导我的老师们汇报。_________________①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②刘献廷:《广阳杂记》卷2。③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直省岁人总数表》。按此表所列“定额”,为乾隆中以后《赋役全书》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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