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高中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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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员以及教学管理、后勤保障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反工作纪律,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第四条 教

3、学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训、作业、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与教学相关各个方面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的校长和督导室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议认定。  第六条 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散布或传播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或行为,煽动学生抵触情绪激化学生矛盾等,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时排出教师课表或班级课表,影

4、响了正常教学秩序的。  (三)在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管理、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管理中,造成丢失或违背规定发放证书及出具证明的。  (四)在考试命题,试卷打印、印刷、传送、交接、保管过程中造成试题泄密、丢失的。  (五)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造成学生成绩丢失的。  (六)因不认真负责或其他严重过失,造成学生上访或集体联名向校长或各处室反映,影响较大者。  (七)在学生档案组建过程中,不认真负责,造成学生档案组建不齐,不能毕业的。  (八)在教学或后勤保障过程中,组织保障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5、 (九)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背教育教学规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因教学组织或活动安排不当,通知调度不及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二)未及时上交教学工作资料,未按时完成教学教研工作任务,给学校其他工作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在教学或教学组织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财产损失或轻微人身伤害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占有学校教学设备或场地,或将教学设备、场地挪作它用,或利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场地进行个人创收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向学生派购

6、或推销教材、教辅资料、音像制品或商品的。  (六)未按学校要求及时发放有关文件、资料或通知有关事项,致使学校工作延误,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七)未经教务处批准,在上课时间擅自调动学生,致使学生不能正常上课的。  (八)教学敷衍塞责,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教学组织管理措施不力,课堂或自习秩序混乱,或不清点学生人数,监控不到位,学生逃课严重的。  (十)教师擅自停课、误课、私自调课、私自找人代课,或上课(含早晚自习、监考)迟到、早退,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的。  (十一)教

7、师上课不备课,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不按要求进行实验实训和技能训练的。  (十二)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课程内容或改变课程教学计划的。  (十三)教师酒后上课、在课堂上使用通信工具、抽烟或衣冠不整,严重影响教师形象的。  (十四)教师监考不负责任,作弊现象严重、考场秩序混乱,或中途离开岗位及错收、漏收学生试卷等。  (十五)教师阅卷不认真、给分不公正或让学生帮忙阅卷,或让学生帮忙计算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教师迟交学生考试成绩,或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或未按要求计算学期成绩或考试结束后不进行试卷分析的。

8、  (十七)未满三年的青年教师及指导教师未按要求开展培养和培训工作。  (十八)身为教学辅助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撤离岗位,或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的各类事故。  (十九)各职能部门或职责人无正当理由不能保证教学需要,影响教学秩序(含实验和技能训练)的各类情况。  第八条 违反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但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认定为一般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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