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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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人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杨光付等人发起,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社定名为: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12.2万元人民币。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光付本合作社地址: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利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内容如下:茶叶种植、销售。第五条本合作社由18个成员共同出资,其出资人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为:1、姓名:杨光付,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209174517。2、姓名:杨春桂,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7910243634。3、姓名:安仁禹,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304114512。14 4、姓名:杨辉伦,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7301194515。5、姓名:杨光国,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5811224519。6、姓名:陈迅,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新街1号附183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7810103634。7、姓名:陈刚,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9008153633。8、姓名:袁兰,女,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建设街九组,身份证号为:522130198510202504。9、姓名:杨辉勇,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8602103634。10、姓名:安仁权,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903294519。11、姓名:杨辉菊,女,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大山村沙坝组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8009193667。12、姓名:陈玉芹,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5805014515。13、姓名:安仁德,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906064516。14、姓名:杨光强,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906144532。15、姓名:杨春强,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6710114518。16、姓名:安仁华,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4905244516。14 17、姓名:钱洪亮,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九仓街道社区居委会下场口组004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5507114374。18、姓名:杨春福,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身份证号为:522130197306054538。成员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占股比列杨光付1货币8.2%杨春桂1货币8.2%安仁禹1货币8.2%杨辉伦1货币8.2%杨光国1货币8.2%陈迅1货币8.2%陈刚1货币8.2%袁兰1货币8.2%杨辉勇0.5货币4.1%安仁权0.5货币4.1%杨辉菊0.5货币4.1%陈玉芹0.5货币4.1%杨光强0.5货币4.1%安仁德0.5货币4.1%杨春强0.3货币2.45%安仁华0.3货币2.45%钱洪亮0.3货币2.45%杨春福0.3货币2.45%14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共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合作社在仁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4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5%(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80%。(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14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适应症手续,继续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14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合作社对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产出资的标准;(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单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14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减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14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和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忆;(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管负责人职责情况,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清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14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本合作社执行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理事、监事和经管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人员利益;(二)不从事与本合作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4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存储;第三十四条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5日。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设立个人财产帐户,分类记载成员出资和个人财产份额。第三十八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日前,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九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一)成员出资:12.2万元;(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款;14 (七)其他资金。第四十条本合作社成员入社用货币出资。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第四十二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5%的公积金,有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三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公益金,用于成员培训,知识教育及文化、福利事业。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四十五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记入会计科目,作为合作社资产,不得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成本费用,以及二次分配方案:(一)日常办公费用;(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及质量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及经营人员,财务会计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五)二次分配方案:按交易可分配60%给全体人员分配,余下40%按所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六)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第四十七条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委托县农行、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14 第四十八条本合作社根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五章交更、解散、清算、终止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登记机关核准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少于5人;(二)营业期限届满后不能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合作社宣告破产;(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三人组成清算小组,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债务;(四)归还成员入资;(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补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能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14 第五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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