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代担保文书在科举和铨选考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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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唐代担保文书在科举和铨选考试中的作用唐代贡举和铨选考试的制度化催生了甲历文书的完整和规范,规范化的甲历文书在客观上保证了考生的质量和考试的顺利进行。当下,甲历文书的人事档案性质已成学界共识。但是,这些人事档案都有哪些类别,每一类别的生成情况、具体内容和作用,尚缺乏系统的探究。在笔者看来,人事档案大多又与科举和铨选考试的资格审查相关,在诸如告身、解状、考状、春关牒、保状、历子等类别中,以保状和历子的材料最为缺乏和零散。保状一般出现在具有选拔性质的竞争性活动当中,以贡举和铨选考试为典型。本文试图借助零散史料对保状的生成、内容及其在考试资格审查中的作用略作

2、考述,侧重讨论在科举与铨选考试中产生的担保文书及其在资格审查中的应用,以期有助于唐代档案史和考试史研究的深入。  一、唐代举子担保文书在常科考试中的作用  唐代贡举常科的考生大概有两种,由各级官办学校解送的举子叫生徒,由地方州县解送的举子叫乡贡。生徒持有官方学历,资格审查相对比较宽松。乡贡,是指民间私学和社会自学者,要通过州县乡贡考试,合格后推荐参加贡举考试。这些举子阅历丰富,出身庞杂,是资格审查的重点。由于唐代中期以后官学衰坏,所以乡贡举子逐渐成了常科考试的主要考生。举子先到尚书省报到,即疏名列到。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前在户部,称户部集阅,此后在礼

3、部,称为礼部纳家状。所谓家状即州司发给的解状。其内容主要是籍贯、出身、体貌特征和乡试合格等相关信息。举子持解状报名之后,便要结款通保,所谓:将试,各相保任,谓之合保。唐代制度史文献对举子担保文书记载最为详尽的材料是《唐会要》卷七十六《贡举中进士》条,现照录如下:  开成三年(838)十月中书门下奏:朝廷设文学之科,以求髦俊,台阁清选,莫不由兹。近缘覈不在于乡闾,趍颇杂于非类,致有跋扈之地,情计交通。将澄化源,在举明宪。臣等商量,今日以后,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望依前五人自相保。其衣冠则依亲姻故旧、久同游处者,其江湖之士则以封壤接近、素有谙知者为保。如有缺孝

4、弟之行、资朋党之势、迹由邪径、言涉多端者,并不在就试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隐蔽,有人纠举,其同举人并三年不得赴举。仍委礼部明为戒励,编入举格。敕依奏。  上引文亦见《册府元龟》卷六四一《贡举部条制三》。这段材料基本说清了举子担保文书形成的原因、时间,担保的原则和方法,担保的目的以及瞒保的惩罚措施等。要求举子担保是因为材料的审查和身份的核实不在乡闾,考生中颇杂于非类;按依前五人自相保的说法,担保形成的时间并不在文宗开成时,而是更早。《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陈述开元以前的常举考试程序说: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

5、之。看来结款通保是玄宗开元二十四年以前考功员外郎任主考时即已施行的办法,只是到文宗开成时应试举子中杂于非类的情况更加严重,才又重申此制。担保的方法和原则是5人为一组,自由组合。贵族和品官子弟以亲友关系为组合原则,平民子弟以地域关系为组合原则。举子结款通保的目的是要互相保证其品行优良和出身清白,符合应举条件。  资格审查不仅包括举子的道德品质,还有出身、履历方面的要求。宪宗时敕令规定:自今以后,州府所送进士,如迹涉轻狂,兼亏礼教,或曾为官司科罚,或曾任州府小吏,有一事不合入清流者,虽薄有词艺,并不得申送。比如唐代诗人李贺,其父名晋肃,应进士举时未讳嫌名,被

6、认为有缺孝悌之行,而(李)贺亦轻薄,时辈所排,有迹涉轻狂之嫌,故而终身未能登第。除了品行不端之外,有过司法劣迹或州县胥吏经历者,都不符合应举的要求。举子们5人相互为保形成书面材料,即合保文书,参保人都要签字画押,存档备查。因为如果互相隐瞒、包庇要负相关责任,即三年不得赴举。举子们五五联保,较之官方的资格审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唐代选人担保文书在铨选考试中的作用  唐代参加铨选考试的选人也要结款通保,形成保状。《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历代制下唐制》:以同流者五五为联,以京官五人为保,一人为识,皆列名结款。不得有刑家之子、工贾殊类及假名承伪、隐冒升降之

7、徒。选人保状,实际上分两种,一种是合保,即选人自相为保,也称五五联保,5人结成一组,互相为保。5人的组成要以同流为原则。所谓同流是指出身相同的选人。唐代选人按出身大致可分为四类:贡举、门荫、流外入流和军功。自相为保的目的也是要互相保证品行优良和出身清白,符合应选条件。如同保人知保内有冒名滥进之谋,亦许陈首,若递相盖藏,被别人论告,并当驳放。另一种是以现任官员为保,即京官5人为某一个选人担保。还要京官一人以熟人关系为选人担保。以现任官员为保识人者,据开元四年(716)九月十二日敕:诸色选人纳纸保后五日内,其保识官各于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衔,都为一牒,

8、报选司。如被保人任官有负犯,保识官也要承担责任。  唐代以现任官员为保者对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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