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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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义务----工商管理论文-->摘要:一.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及其董事的权力不断扩张,客观上要求强化与其相适应的义务和责任。本文首先探讨了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对董事向公司所负的义务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其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基本行为准则。进而结合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和公司经营实践,并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对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其监督制度和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论

2、证,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公司立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是不完善的,特别是对董事的注意义务无明确规定,已做出的规定也未必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董事义务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此问题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董事义务法律制度的一些设想及立法建议,同时结我国有企业转轨过程存在的董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将来我国修改完善公司立法、特别是修改完善有关董事义务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思路,并对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中如何更有效的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一点有益的理论贡献。二.

3、本论文主要内容提要本篇论文共分六个大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部分是股份公司董事义务概说,这一部分主要是尝试从理论说明以下几个问题:(一)随着现代股份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及其董事的权力不断扩张,为防止董事的滥权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除了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与监督外,必须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这是董事义务产生的现实基础。(二)为说明董事向公司所负的义务,就必须搞清楚董事的法律地位,即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这是董事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本文在比较国内外三种不同立法及学说(即代理与信托兼有说、

4、代理说和委任说)的基础上,认为采用委任说来说明我国的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较为合适的。(三)本文进一步对董事向公司所负的义务进行法理分析,指出大多数国家立法及理论都认为董事只对公司负有义务而对股东没有独立的义务是一个原则,并对这一原则的成因作了理论和实践的论证。(四)在对董事义务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共同构成董事义务的基本内容,是董事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并对两种基本义务的不同之处作了比较。第二部分是董事的注意义务,在这一部分论文中集中探讨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问题。首先,分

5、析了董事注意义务的含义,并指出注意义务规范的重点在于董事的行为方式;其次,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研究了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各国的立法、学说及判例,鉴于我国公司立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未作明确规定,在此也提出了将来确定我国董事义务及其衡量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最后,介绍了从美国法院发展起来的关于董事免于就合理性的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经营判断原则,并论证我国公司法引进这一原则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是董事的忠实义务,在这一部分论文中集中探讨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问题。首先,在对董事的忠实义务含义进

6、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忠实义务既有浓郁的道德性,又有严格的法律性,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接着结合我国公司立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以下几种具体表现样态分别进行了阐释和论证:1.自我交易禁止之义务。本文在对我国和其他国家关于自我交易禁止之义务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代各国公司立法普遍对自我交易规定了有条件的许可,而不绝对禁止,但大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性标准,我国也不绝对禁止自我交易,但立法上有自己的特点。2.竞业禁止之义务。本文在对在对我国和其他国家关于竞业禁止之义务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其他国

7、家公司立法对于董事从事竞业行为并不绝对禁止,而是有条件地许可,与其他国家的立法例相比,我国的公司立法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有自己的特征,其中最大的特征是我国对董事竞业活动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因此也就没有董事竞业活动许可的程序性标准。3.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本文对公司机会的判断标准和董事违反其义务时的救济方式等问题作了分析,并指出对于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涉及,这应该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4.滥用公司财产禁止之义务。本文对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60条规定的上述义务进行了阐

8、释,指出董事因其经营管理公司的特殊地位而拥有支配公司财产的权力,为防止董事滥权谋私,因此法律有必要规定较为具体的董事滥用公司财产的禁止义务。5.保守秘密之义务。本文对我国《公司法》62条规定董事保守公司的秘密进行了阐释,指出保守秘密之义务也是董事的一项忠实义务。第四部分是关于董事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董事的责任源自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各种义务,董事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3种。本部分重点分析了董事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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