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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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独资(设董事会)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若有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部分,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资者)情况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英文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第三条:本公司的情况名称:xx有限公司英文名称:10公司法定地址:第四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是由出资者独资经营的企业,出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认缴的注册资本。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有追索权,而无权向出资者提出其他补救办法。第五条:本公司按照中

2、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是独立的中国法人,本公司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公司签订合同、借款以及为实现本章程规定的公司目标所必须进行的合法活动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六条:出资人的职权、权利、义务出资者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出资方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3、形式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委派董事和监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利润并转让股权(4)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出资。(3)依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10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第七条:本公司设立的宗旨为:利用先进的技术,从事下条所定产品和零部件的销售,在获取能够满意的经济效果的同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一步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第八条

4、:本公司之经营范围为:第九条:本公司之销售规模: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内外的市场状况以及自身经营需要,根据投资方的决定,决定生产和销售数量的合理增减,并决定内外销比例。第三章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注册资本额为xx。出资方式:本次出资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期限:在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将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清。第十二条:出资者缴付出资后,本公司将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向出资者出具出资证明。第十三条:本公司有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事项的重大变更,需经出资方决意后,向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5、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四条:本公司设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均由出资者委派。本公司设董事长1名,由出资者委派(或董事推选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第十五条:董事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出资者转让其全部出资份额时,该出资人推荐的董事的任期自动终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10第十六条:董事在书面通知董事会后可随时辞职。因解任或辞职而被改选的后任董事的任期为该解任或辞职董事的剩余期间。第十七条: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

6、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5)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以及其报酬事项;(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该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足三分之二

7、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董事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经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总经理或其他第三者代理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十条:虽有前条规定,但是对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的书面同意时,可视为对该事项有效地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决议。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在本公司法定地址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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