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阳开题报告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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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学生姓名赵阳学号20106740025年级、班级2010级法学1班所学专业法学课题起止时间2013.12-2014.06系、部(院)管理学院指导教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张建华教授2014年1月14日8二、文献综述内容(一)国内外研究现状我国当前对阅卷权的研究主要受两方面制约,其一,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变更频繁,这就对阅卷权理论研究的延续性造成困难;其二,我国法治不规范,司法实践与法律规范有出入,司法部门往往不按照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去办理案件,法律有关阅卷权的规定得不到贯彻实施。尽管有这么多束缚,但我国有关的刑事诉讼专家、学者

2、依然在阅卷权的研究取上得了很大成就,间接推动了我国司法进步。当前,我国专家学者对阅卷权的研究成果主要如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符合刑事诉讼公平、效率的原则。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其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不仅可以加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有效履行其辩护职责,同时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一种,是加强律师辩护权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诉讼目的以及体现诉讼价值目标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现实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可忽视。但目前看来,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较之前有了

3、一定的进步,但是辩护律师在行使阅卷权的过程中,还是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阻碍,严重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职能的行使,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9]首先,律师的阅卷范围过窄,只能看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则不允许律师查阅。经常连法律规定的阅卷范围都达不到,检察机关或法院只提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文书。律师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只能看到部分案卷,不能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的材料,而且基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案卷材料,一般很难看到。其次,律师阅卷的时间缺乏保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甚至上

4、百卷,如此多的案卷,必须需要律师花费很长时间去阅读。而实践中其阅卷时间很难保证。再次,法院给律师阅卷能够提供的场地和技术支持等也十分有限。律师可以在法院阅卷,但是法院往往不能提供场地给律师阅卷。律师为了能够充分阅卷,8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卷复印。法院的复印费用较高,并且复印的人员很多,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负担,给律师阅卷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我国有关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中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有必要对辩护律师阅卷权进行探讨,以保障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实现。辩护律师阅卷权缺乏保障机制。当司法机关未能按照此规定保障律师阅卷权时,包括当司法机关不作为时或者司法机关侵害到

5、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时,并当以上种种阅卷难的问题出现时,律师从哪里得到保障,没有明确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受到侵害时的救助办法。对应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司法机关在阅卷制度中的义务主体地位。只有当义务主体积极履行提供案卷材料的义务时,才能保证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圆满实现。案件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有义务向检查机关移交案卷;在阅卷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向律师提供全部案件材料,那么对于没有提供的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强制性提供,如果检察机关仍不提供该案件材料,那么在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也不得使用,从而防止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时的证据突袭。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有义务将案卷移送至人民法院;起诉到法院

6、后,法院有义务方便、及时提供案件材料信息。其次,明确阅卷地点、时间、方式。扮演义务主体的司法机关应该为辩护律师提供各种便利,包括给予辩护律师充分的阅卷时间、固定的阅卷地点、合理的收费标准,同时在辩护律师阅卷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司法机关在阅卷程序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的行为,如不给予充分的阅卷时间或者收取高额的案卷复印费用等,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允许辩护律师重新阅卷,因阅卷程序重新进行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该由司法机关来承担。作为辩护律师权利之一的阅卷权,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

7、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新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由“可以……”到“有权……”,增强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证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10]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辩护律师来讲有着重要的作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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