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混合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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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混合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混合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混合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合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流水线设备,设备部件由被告自提,原告在被告提货后15天内为被告安装设备完毕,被告必须在设备安装完毕后15天内进行验收,设备价款人民币22万元,付款方式为提货时付款88000元,安装调试合格即付44000元,余款在验收后12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余款66000元。被告认为原告生产的民法为了给裁判者解决纠纷提供确定的裁判依据,专门设计了若干有名合同。但是,法律无法预

2、想一切可能的合同而预先做出周全的规划,将民事主体为实现利益交换而签订的合同全部包罗在内。所以,民法在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引下,只要民事主体订立的非有名合同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他人的权益,就任其订立,并承认其法律约束力,这就是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契约,是法律对其未设特别规定的债权合同,其中就包括混合合同。混合合同是指在合同中包括了一种或两种以上有名合同之构成要素的单一合同,标准的混合合同是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约定有其他有名事项的合同;准混合合同是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混合合同在实务上常见,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对无名合同采用类推适用主义,但

3、此原则不足以解决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理由。因此,本文在对混合合同的类型进行划分的前提下,对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策略等理由进行探讨。  一、对向结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对向结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有名合同的构成成分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属于不同有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即一方当事人负担的给付义务可归属于某有名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可归属于另一有名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此类合同类型的实质是两种有名合同构成成分的综合,即史尚宽先生所谓“对向结合”的混合契约。  对向结合合同不是其中任何一个给付所属的合同类型,也不是两个

4、合同的结合,而是一个典型合同的给付与另一个典型合同的给付以对价关系而结合的单一合同。[1]例如: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协议》,由被告乙承包原告西院北侧原有建筑(包括钣金车间、配电房、保卫宿舍、车库、停车场围栏等)的拆除工程,所拆除的门窗、砌体等材料全部归被告乙所有,双方均不再另行支付酬劳或者价款。这种合同,从原告甲公司将建筑物交由被告乙拆除的角度观察,属于承揽合同;从所拆除的建筑材料归被告乙所有的角度观察,则属于买卖合同。但是,就合同的总体观察,既不是承揽合同,也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承揽与买卖的结合,而是承揽合同的一个主给付义务与买卖合同的一个主给付义务作为对待

5、给付义务(对价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单一合同。这类合同是混合合同的固有形式,最为常见。  在对向结合合同中,由于一方的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即一方义务的不履行,就将影响他方义务的履行,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应该分别根据合同双方给付所属的合同类型,来判断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如上例,被告乙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应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原告甲公司将建筑材料归被告乙所有的行为,应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应当看到,在该合同中,被告乙承揽建筑物拆除的目的在于换取所拆除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因此,如果原告解除了承揽合同,那么也应当允许被告解除买卖合同,反之亦然。  二、类

6、型结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类型结合合同,是指仅当事人一方为复数结合的给付的混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负担多个处于同值地位的给付义务,且可分别归属于不同类型的有名合同,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此种无名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此类合同的特点是:一方给付内容,包含多个有名合同的要素,混合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而且各个要素彼此间居于等值的地位,纵然双方约定对价,对价也不是针对各个组成部分,而是针对一方所给付的整体。  通说认为,就类型结合合同数个不同的给付义务,应分别适用各该给付所属合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以判断其效力。[2]

7、如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喷塑喷漆烘道生产流水线设备,设备部件由被告自提,原告在被告提货后15天内为被告安装设备完毕,被告必须在设备安装完毕后15天内进行验收,设备价款人民币22万元,付款方式为提货时付款88000元,安装调试合格即付44000元,余款在验收后12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余款66000元。被告认为原告生产的设备因技术达不到要求而无法使用,称被告有权将余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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