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简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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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发展趋势摘要:我国涉外合同法律原则在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大方向下,还有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作为完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剧,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口益加剧,需要处理的经济、法律关系也随Zbl益复杂化,势必耍求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更加凸显。关键词:涉外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全球经济一体化一、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屮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屮国银行对外商头次企业贷款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比较明确的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卜•简称“规定”)。以上法律确立了我国涉外合同以下适用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

3、的,适用与合同冇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在我国,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的范围十分广阔,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甚至是适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也可以选择使用外国法律。“事实上我国与一些西方国家Z间签订的贸易合同,虽然与瑞士的法律没有任何联系,但由于作为永久性中立国的瑞士的法律往往能够被我国和一些西方国家的当事人所共同接受,通常被选择适用于彼

4、此订立的合同,不仅保证了彼此之间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贸易往伞”iZ

5、Vo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3月15H发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卜•简称“解答”)中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关于当事人选择法

6、律的方式。各国的规定都冇所不同。冇的国家只承认明示选择的方式。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合同之债适用合同当事人共同明示选择的法律”。冇的国家既认可明示选择的方式,也承认默示选择的方式。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5条笫1款规定:“契约依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如情况显示出当事人曾设想依一特定的法律,应认为与默示的选择具冇同等效力”讥。我国在规定明示方式的同时,有限制地承认默示的方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

7、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岀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己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性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性质都限制在实体法范围内,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如1986年《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4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自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只能选择适用该国的实体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1条规定:“涉外民事或上

8、市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冇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5条关于“最密切联系”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莫一凡给当事人履行义务最

9、能体现合同的木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來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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