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中国传统法律的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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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中国传统法律的化中国传统法律的化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化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儒家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涵盖面广,而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本文从传统法律化的进程研究其发展历史,探究其表现形式,结合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了解其成因,而传统法律在现代如何实现其转型也是讨论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化,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内容,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论证以期进一步了解中国传统法律的化特征。  关键词:化传统法律宗法制度法治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化,从原理上可以理解为,传统中国的人

2、伦道德,亦即儒家或者说宗理,内化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支配着它的变化和发展,表现为儒家成为国家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内容和人们的法律意识渗透了儒家的意蕴。”[1]当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时,儒家的纲常礼教学说便不仅仅只是指导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道德密切结合的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化的进程  化的进程,按照目前学术界研究的一般结论,从汉朝武帝时起至《唐律》的诞生,前前后后长达七个半世纪,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汉,主要是汉武帝时期到东汉

3、末年这段时间;第二阶段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第三阶段是隋唐时期,《唐律》集其大成。化进程伴随着历朝历代法律的发展,而实质就是礼教或者说儒家对传统中国法律的价值产生渐进式影响的过程,直至把儒家奉为最高的评判标准,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  在中国古代青铜器时代,法律与宗教并无实质性区别,神权法与神权法思想存在的价值是服务于奴隶制王权,使王权神圣化。而到了西周时期,神权政治的统治地位有所动摇,天命思想和神权法正在慢慢退出历史舞台。法律与宗教的真正分离,大致在春秋至汉初这一期间。这段时期,“天命”观念

4、随着“礼崩乐坏”而消逝,人的解放成了社会发展的主流,故神权思想对人们的影响渐趋弱化。“加之法家思想占据了战国至汉初时期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法家的‘严刑峻法’将规制人的道德训条‘礼’从法制中剔除出去,以期达到‘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政治效果。”[3]到了汉武帝时期,法律走上了化的道路,西汉大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倡导和引经决狱的实践推进了化的进程。中国传统法律化的第一阶段即初期阶段,礼教对于法律的影响采用的是侧近式,如通过儒家经书来判案。“引经决狱”反映了当时儒家礼教对于法律的改造和对司法实践的深刻影响。到三国两晋南北

5、朝时期,受过儒家思想熏陶的地方领袖在中央权威遭到破坏的政治背景下,启用大批儒生立法。“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于是他们把握此时机,可以以大刀阔斧的方式为所欲为,有更多的机会尽量将儒家之精华-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4]从这一时期的立法,《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法典的颁布,可以显现出化在不断地深入和扩大。第三阶段,《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表明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改造至《唐律》已经完成,此后,中国法律化的特征到清末引进西策略律才渐渐弱化,摆脱儒家的制约与支配

6、,自己实现独立发展。  二、中国传统法律化的表现  儒家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价值上的影响必将通过某种载体传达出来,所以我们可以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感觉到它的存在,同时在成文化法典或是条文中有所反映。从社会结构来看,中国传统法律的化这一特征在国家政治领域、家庭领域以及社会领域均有所体现。  (一)在国家政治领域中的表现  1.君为臣纲。从汉律确定“不忠”为大逆不道,发展到魏晋的“重罪十条”,再演变为隋唐及宋元明清的“十恶”犯罪,尤其是前三恶的“谋反”、“谋叛”及“谋大逆”诸罪,集中体现了“君为臣纲”在法律中的逐步深入和重要性,表明

7、法律确认君权的无限和至尊。择其一例,《唐律疏议》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5]这正是儒家宗理道德观念所体现的礼教思想,盖因其触犯了君王统治而为儒家礼教所不容。  2.官爵因身份享有司法特权。“从西周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西汉针对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的上请制度,到曹魏时期‘八议’制度入律,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官当’制度,到《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到唐朝确认贵族官僚罪责减免原则”,[6]俱体现了儒家贵贱有等、亲属有分的传统思想,赋予贵族、官僚法律上的种种特权,这也是

8、儒家礼教对法律影响所致。  (二)在家庭领域的体现  1.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从古至今,孝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可以媲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它赋予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违反父母教令的子女要受到刑法制裁。《唐律疏议.斗讼》“子孙违反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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