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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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我区各界名人在各个历史时期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我区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区档案馆负责。区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是永久保存全区名人档案的中心。第四条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

2、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五)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名人档案咨询服务(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八)其他相关的工作。第五条入库名人的范围为:历代X)(籍(包括在区外或国外的XX人士)或曾在XX辖区内长期活动的非XX籍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等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英雄模范、体坛名将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一)政界:担任过区(县、市)级(包括现任副区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的领导人);(二)军界: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

3、担任过师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六)宗教界的著名人士;(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八)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劳动模范英雄人物、体坛名将等;(九)袓籍XX的华侨领袖及有名望的外籍华人;(十)长期在我区活动过的有重要影响的港、澳、台人

4、士及外国人。第六条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摄影、文学艺术作品等;社会对名人的研究、评价的材料,如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其著作、作品等评价文章及各类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影带、录像带、照片光盘)、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第七条收集名人档案有以下形式:(一)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省档案管理规定》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区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五)对流散在区外和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六)其它由区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第八条区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应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区档案馆与移交人(单位)各执一份。第九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区档案馆要向捐赠

6、人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第十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区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区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第十一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区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区档案馆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第十二条区档案馆应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鉴别真伪。第十三条名人档案应作为独立门类,以每个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第十四条区档案馆应按照国家、省、佛山市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第十五条凡由档案部门保管的名人档

7、案及其复制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赠与、交换和转让,不准擅自买卖、涂改或者销毁。第十六条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和咨询;(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档案。第十七条我区名人档案的查阅、使用须经区档案馆审核批准。第十八条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可对其中须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第十九条属有关机构及本人或亲属捐赠或寄存的名

8、人档案,对当事人应提供优先或免费服务。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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