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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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议事规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本规则所称股东,是指依照《公司章程》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本规则所称股东代表,是指由其所属的法人组织委派或认可,代表本法人组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个人。第三条股东会严格依照《公司法》和

2、《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一)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二)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四)修改公司章程;(五)对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做出决议,

3、“重要”是指该事项所涉及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或最近一年经营收入的%。但项目投资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和银行信贷方案须经股东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第四条公司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股东会的会务、会议记录、文件整理和保管。第二章股东会的召开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二)监事提议召开时;(三)拥有四分之一以上

4、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四)《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股东、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应由提议的股东、董事或监事联名签署书面提议报送董事会。提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股东会。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无法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会议;董事长无法委托的,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股东代表)主持会议。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通知的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二)审议事项(附带与审议事项

5、有关的材料);(三)其他会议内容;(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股东出席会议时,应以下列方式表明身份:(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出资证明书复印件;(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资证明书复印件;(三)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除第(一)项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四)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第(二)项所提供的材料,还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加盖法人股东公章并由

6、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第十条委托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一)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二)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三)委托书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四)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签名册上签名。第十二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由主持人临时决定;投票(表决)结果以股东会书面决议方式由股东签字

7、(自然人股东)或盖章(法人股东)后保存于公司。第三章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第十三条股东会的提案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议事内容及其他股东会认为应由股东会议定的事项,提案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第十四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十五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对股东会议案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的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通过;其他议案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通过。第四章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8、第十六条股东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具有合理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列席股东会。第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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