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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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15年3月15日第1次股东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的提案;(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的对外融资、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十五)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6

3、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提议;(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5)监事会提议召开;(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

4、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参会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第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5、码。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十一条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6、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等事项。第十五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

7、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董事、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十六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第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

8、东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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