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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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第三条本规则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四条本公司股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2、《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第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法律顾问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9(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会的形式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年度会议及半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3、内举行。第七条股东会年度会议可以审议以下议案和内容:(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二)审议监事会的年度报告;(三)审议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四)审议本年度财务预算预案;(五)审议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六)通报监管机构对本公司的监管意见及本公司对上年度监管意见的执行情况;(七)审议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报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3时;9(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

4、%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一致提议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第九条股东会可采取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股东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时,不得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条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议,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事项内容提出通讯表决建议;(二)向各位股东征求意见;(三)股东没有异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5、召开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中应写明“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第三章股东会议事程序第一节股东会的召集和通知第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9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本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一致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召集人提出。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股东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发送会议通知。第二节股东会的议案第十四条对需由

6、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应书面提出具体议案,做到内容简明、真实、准确、完整,需要决议的事项明确。股东会对具体议案应做出决议。第十五条以下机构和个人可以提出股东会议案:(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二)董事会;(三)监事会;(四)本公司独立董事;(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权利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个人。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股东会议案,并对议案进行初审。第十七条初审过程中发现不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或者违9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内容,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收到议案三个工作日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要求提案人根据法律

7、、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或要求提案人撤销议案,并向股东会召集人报告情况。第三节股东会的会议召开第十八条出席本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由各股东自行确定。股东委派法人代表以外人员代理参加股东会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第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条股东会必须有持有超过本公司股权总数一半的股东和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第二十二条全体董事、监事、法律顾问、高

8、级管理层及股东会召集人视会议情况邀请或要求的人员可列席股东会。股东会召集人可邀请监管机构、主管机构派员参加本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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