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业务手册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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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WSC-110039800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业务手册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2018年8月16日发布-33-目录前言1一、受理范围2二、办理依据2三、实施机关3四、许可人员3五、许可条件3(一)予以批准的条件:3(二)不予批准的情形:4六、申请材料4七、许可时限4八、许可收费4九、许可证件5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5十一、中介服务5十二、指定培训5十三、资质资格)5十四、许可办理5(一)通则5(二)申请5(三)受理6(四)审查7(五)决定8(六)许可送达9(七)决定公开10(八)许可服务10十五、监督检查12十六、投诉举报13附件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理流

2、程示意图15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书16附件3关于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评价报告申请书17附件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18附件5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9附件6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0附件7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1附件8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22附件9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23附件10行政许可决定书24-33-附件11行政受理/延期/许可审批表25附件1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6附件13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27附件14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告知书28附件15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29附件16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30附件17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建议书31附件18责令改正通知书3

3、2附件19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33附件20委托书34-33-前言本业务手册按照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B53/T543—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农田水利条例》的相关要求起草。开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赵永波、张山秀、杨永祥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3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业务

4、手册适用于官渡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从事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项目。适用对象: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企、民营私营合资企业)占用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申请与办理。二、办理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5、门流域管理机构。-33-3.《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

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法定授权机构。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勘察,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许可人员受理人和审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行政方面的法律知识,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决定人应当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7、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五、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33-2.兴建的替代工程项目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3.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县(市、区)水务、财政、物价部门审定;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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