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管农业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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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市管农业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一、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决定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水政〔1995〕457号)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

2、主管部门备案。”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目录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第54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二、审批范围占用市管(国有中型、重点小型和市立项建设的及跨区县的)农业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三、申

3、报材料1.占用农业灌排工程设施的请示(原件1份);2.占用农业灌排工程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3份);3.占用农业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方案或兴建替代工程方案(原件1份);4.建设项目防洪排涝方案(原件2份);5.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书(原件1份);6.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原件1份)。四、审批程序1.申请人到水利局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2.水利局受理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3.水利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申请人配合

4、;4.水利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议,申请人参加;5.根据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申请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对工程方案修改完善,并报技术评估机构复核通过;6.水利局向申请人送达(邮寄)批复文件。五、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联系方式受理地点:东港区烟台路197号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联系电话:0633-8717036电子信

5、箱:sljf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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