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美国对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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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析美国对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  美国的“9.11事件”,让世人目睹了当代恐怖主义历史上最血腥的一幕,其践踏人道主义与国际道德,漠视无辜民众生命的残酷手段是向全人类文明发起挑战,是对世界和平的破坏。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可是在如何依法打击和惩罚恐怖主义以及依据国际法美国是否有权对阿富汗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的问题上,鲜见媒体和学者的研究文章。为此,笔者尝试做以下的分析研究。  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途径和权限  从国际法的主体角度来看,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行动主要以下几种:  1,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引渡条约,或国际引渡公

2、约;  2,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被请求国拒不提供司法协作或对恐怖主义行为者进行包庇不采取司法审判后,请求国可以采取非军事上的制裁行动;  3,恐怖主义者的恐怖行为如果被安理会认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时,安理会可通过决议对包庇恐怖主义行为的国家采取非军事的制裁行动或军事行动。  首先,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对于不是一个国际法的主体的恐怖组织的打击,通常是在国际刑法的范畴内,根据有关反恐怖公约中所规定的“或引渡或审判”的原则来处理的。事实上国际社会对于什么是恐怖主义的定义都存在严重的争议,尽管1997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审议了特设委员会提出

3、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并决定自1998年1月12日至1999年12月3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该文书供签署,但是上述公约除了对什么是应该受到惩罚的恐怖主义的行为作了规定以外,还规定了缔约国有义务接受对该种犯罪行为人进行或引渡或审判的制度。换一个角度而言,即使该公约已经生效,对于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也是不具有强制力的。  因此,除非塔利班愿意将拉登引渡给美国,否则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美国对阿富汗塔利班政府发号施令显属侵犯他国主权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其次,当受害国向被请求国要求引渡实施恐怖行为的罪犯,而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没有引

4、渡条约或没能达成提供司法协作之际,请求国有权对被请求国实施单独的报复行动,不过这里所指的报复行动也仅限于非军事行动,如断绝外交关系,实施经济制裁等。  再次,美国作为受害的国家尽管在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但是国际社会对此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目前来看,对恐怖主义打击最为有效的途径是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安保体制下的运作。  在维持世界和平和安全方面,《联合国宪章》第7章专门规定了“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宪章第39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

5、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由于安理会有权认定的不仅是侵略行为,而且有权认定对于和平之威胁和破坏,同时可以对破坏和平的行为采取第41条的非军事行动,以及在认为第41条非军事行动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不足时得采取第42条的军事行动。因此,笔者认为广义地说,在安理会体制下,即使面对的不是主权国家发动的恐怖主义行为,国际社会也是可以依靠安理会根据宪章第39条、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酌情采取非军事行动或军事行动来打击、惩罚和战胜恐怖主义活动的。  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安理会决议案授权范围的评析  在联合国的安全保障体制下,

6、大会和安理会曾对恐怖主义行为作出过一系列的宣言或决议,其中有特别重要性的会决议有两个,一个是安理会第1333(2000)号决议,另一个是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这两个决议被美国政府认为是对阿富汗塔利班政府采取军事行动,捉拿拉登归案的法律依据。  在2000年12月19日,安理会通过了第1333号决议案:“认定塔利班当局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强烈谴责塔利班窝藏和训练恐怖分子以及策划恐怖行为,该决议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对塔利班的制裁措施(联合国宪章第41条的非军事行动),同时要求塔利班停止恐怖主义活动,将被起诉的恐怖分子绳之以法,将乌

7、萨马?本?拉登(以下简称拉登)送交对他起诉的国家和有关当局,或将他移送此种起诉国的另一国有关当局,或将他逮捕移送至有效绳之以法的国家的有关当局。”  笔者认为,1333号决议案并没有赋予美国有权以军事行为的方式直接赴阿富汗捉拿拉登。虽然决议案要求塔利班对拉登绳之以法或移交有关当局,但这一决定仅仅是“要求”而已,并不是应该或必须。所以,美国政府根据这一“要求”就以为安理会授权给他以军事行动的方式可以在阿富汗捉拿拉登的话是一相情愿而已。  在美国的9.11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安理会在9月28日通过了第1373(2001)号决议案:“认定在美国发生的”

8、911事件“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同时也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制裁细节。1373号决议案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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