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ID:24020758

大小:26.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2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第1页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第2页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第3页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00925(颁布时间)19900925(实施时间)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组织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动员和带领广大居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社会

2、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维护民族团结,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组织和监督居民公约的制定和执行,

3、开展创建文明街道和“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三)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组织居民群众因地制宜地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四)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协助政府做好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之间、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团结;(六)协助公安、司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七)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八)动员和组织本居

4、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九)教育居民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大力倡导俭办婚事丧事,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讲科学、讲文明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十)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青少年的教育、拥军优属、社会救济、计划生育以及城镇待业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就业安置等项工作;(十一)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情况和便于自治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5、府所在地,居民100户以下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在乡、民族乡、镇,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根据居住地的实际状况划分设立。第九条 居民小组的划分,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居民小组划

6、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情况,征求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街道办事处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提名或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18周岁以上、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居民为候选人。对所提

7、候选人,要张榜公布,充分发扬民主,经过酝酿,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或等额选举,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派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选举时,必须有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派代表或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才能进行。候选人获得到会选民的过半数赞成,始得当选。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小组由居民推选小组长一人,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

8、成员的生活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有经济收入的,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离退休人员担任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的,享受同样补贴。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要认真管理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任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