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海案件定性与我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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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赵连海案件的定性,首先要理清案件的事实经过:1.在2008年9月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后,赵连海以受害家长身份组织受害家属成立“结石宝宝之家”,并采取了征集签名、要求索赔等相关的维权活动。此活动一直持续到2009年9月。2.2009年1月2日赵连海等受害者家长在大兴分局会议中心与相关负责人谈话。下午2时左右,有多名外国记者要强行闯入会议中心进行采访,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会议中心的门被推坏,影响了该单位的工作秩序。3.2009年1月22日赵连海等受害家长得知石家庄中级法院开庭,在石家庄中法外被拦,就把提前准备

2、好的用A4纸打印的“还孩子健康"、“要求司法公正”等内容的纸拿出,约10分钟后警察来把赵连海等人劝走。4.3月4日赵连海在网上看到当天对三鹿进行拍卖,和4名受害者家长到石家庄中级法院,到了之后拍卖会结束,三鹿集团召开记者招待会,赵连海的人举着状纸、横幅,上写“杀人偿命”等,说:“有良心的职工都离开三鹿”。持续约1个小时。5.2009年8月4日赵连海同十余名群众就安徽籍女青年李蕊蕊在丰台区聚源宾馆被强奸一案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聚集,并且接受国外多家媒体的采访。其间人行道被占,行人需从旁边的机动车道绕行。6.2009年9月1

3、2日赵连海被举报至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11月14号凌晨,赵连海从家中被北京大兴警方人员带走,家中电脑、相机及结石宝宝文化杉也被查抄,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7.警方于1月13号送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将赵连海起诉,理由是赵连海为三聚氰胺受害者采取的维权行动,以及为一名女性上访者遭人强奸而报案的做法,都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0]0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连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9.11月10日。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

4、,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连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且没有上诉。赵连海被法院一审判为“寻衅滋事罪”并且适用第四款,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安部门的起诉意见书上,其理由是“赵以维权为幌子,在网上恶意炒作;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在法院外非法集会,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法院的定罪理由是:“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十分简单。赵连海被定为“寻衅滋事”,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理由不足:首先是该罪主观方面的不足。“寻衅滋事”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通

5、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显然赵的行为不属于该类。赵是由于自己的孩子受到了“毒奶粉的不法侵害”,并且政府没能拿出“相应有效的措施”进行善后工作,因此通过喊口号,打标语的形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以此达到敦促政府的作用。而且在经过警察的劝阻后,赵连海等人就停止了喊口号,举标语的行为,并且离开了行为地。在“赵蕊蕊”的案件中,赵连海的行为也是不构成此罪的。通过在人行道上接受采访,引起社会关注,其目的也并非在于“无事生非,寻求刺激”,而在于希望获得司法上的公正。与其说是“寻衅滋事”,单独从主观方面来说,本案更倾

6、向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通过游行示威,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个人目的的实现。其次,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我认为与本案件中的事实也是不相符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在赵连海案件中,无论是其关于“毒奶粉”事件处理的抗议和集会,还是在“赵蕊蕊”案件中的聚众占用人行道,接受采访,都是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进行,完全没有致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发生。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适用,全

7、国各省高院均有指示。以浙江和上海的解释为例。上海:“对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解释为(1)致人轻伤的;(2)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的;(3)聚众、持械殴打他人的;(4)殴打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7)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1)致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2)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多人的;(3)聚众、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4)追逐、拦截

8、、辱骂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的、自杀的;(7)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致人轻微伤的;(2)多次或者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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