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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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等·【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2-5-11·【失效时间】0:00:00··【全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5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第一条为了体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落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巩

2、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是企业单位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第四条

3、产权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尚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条企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应按期限如实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依据,也是企业单位对国家承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经济责任的依据和国家对该企业单位占有

4、、使用的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七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企业单位保存,一份作为企业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企业登记的证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92〕财办字第3号),原来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

5、明的工作委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第八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申办产权登记时,应按要求附送有关文件、证件、报表等。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单位应结合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检查。第十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单位填报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

6、符的,有权要求企业单位予以更正、延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1.单位名称;2.地址;3.负责人;4.经济性质;5.主管单位;6.资产总额;7.国有资本金总额;8.国有资产总额。第十二条用国有资产开办企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开办产权登记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第十三条企业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名称变更的企业单位,须换领《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企业单位的经

7、济性质、主管单位需要变动,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发生超过一定比例的变化,应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备案手续。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其中,企业单位因违法经营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注销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进行相应的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单位因严重侵蚀国有资产权益,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对其进行关、停、并、转的,应在向国

8、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企业单位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进行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第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第十六条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相应的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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