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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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研读资料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第二辑)季宏编写新浪微博:http://t.sina.com.cn/jihong77五、行政法渊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2: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省级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3-1: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城市”(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即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国务院批准的

2、较大的市(即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3-2: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地方性法规不需要报请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也不需要报请批准。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4-1: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国务院的各部(比如国防部、外交部)、各委员会(限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4-2: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

3、质检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4-3: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包括: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5: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可以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而地方性法规无权

4、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6-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6-2:自治区的人大既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只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6-3: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6-4:自治条例、单

5、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4法律研读资料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7-1:在立法法上,授权法规包括两种:一是经济特区法规;二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对法律相对保留事项所制定的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7-2:在现行法上,须经批准才能生效施行的法规包括三种:一是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

6、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对刑法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刑法第90条)。六、行政处罚种类及其设定、具体规定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8-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它们委托的组织。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的理由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8-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创造出来。行政法司考高频

7、考点之39-1:行政处罚设定,即行政处罚创设,是指在上位法没有设定的情形下,法定机关将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同时规定对其制裁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9-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9-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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