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论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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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论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的法律依据论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的法律依据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的法律依据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责令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些缺陷与不足。  二、责令停止执业与责令停产停业区别  1.二者的法理依据不同。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从法理上讲,民事能力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责令停产停业剥夺的是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责令停止执业剥夺的是相对人的民事摘要近年来,一些地方频发重特大火宅事故,如央视大火、上海特大火灾事故等,给人

2、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连接消防机构与社会单位之间的一个中介服务组织,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对其违法出具虚假文件,情节严重以及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作出责令停止执业的处罚,但由于该行政处罚存在易与相关概念混淆、部分法律术语界定不明、程序不清、执行困难等理由,本文将运用相关法理,结合司法实践予以重点阐述。  关键词消防法责令停止执业法律依据  简介:王树炜,安徽省消防总队法制处。  1009-0592(2012)02-289-02    一、责令停止执业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3、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第69条明确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情节严重的,或者其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责令停止执业是指原许可机关对有法定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予以暂停相应资质、资格的处罚措施。这是“责令停止执业”第一次出现在消防行政执法领域,也是消防法修改中的一项重要完善举措,其产生具有一定必定性。  从法的基本原则来讲,责令停止执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其处罚性较为严厉,体现了追求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价值理念。从法的作用来讲,其具

4、有指引、规范、评价、预测和教育等作用,责令停止执业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具有法的上述基本职能,对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具有推动作用,但由于法的滞后性,也必定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二、责令停止执业与责令停产停业区别  1.二者的法理依据不同。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从法理上讲,民事能力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责令停产停业剥夺的是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责令停止执业剥夺的是相对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两者的行使主体不同。根据《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执业的主体是“原许可机关”,即国

5、家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质检部门等相关单位。而责令停产停业的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和机关消防机构。  3.两者适用对象不同。责令停止停业的适用对象是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此责令停止执业仅适用于单位,而不适用于个人。而则责令停产停业的对象不仅包括单位,而且包括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适用情形不同。责令停止执业只适用于两种行为,一是出具虚假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责令停产停业适用范围较广,涉及行为多种多样。  5.处罚的严厉性不同。责令停止执业与责令停产停业都是较为严

6、厉的行政处罚措施,都是对行为相对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制止,但从某种作用上讲,责令停止执业的处罚要重于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责令停止执业相关法律术语界定  1.责令停止执业的主体界定。根据《消防法》第34条的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由此可见从事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的资格、资质批准行为是有相关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消防法》明确规定,有权作出责令停止执业的主体是“原许可机关”。至于哪些

7、机关有权批准,消防法并未明确。根据2003年实施的《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据此,只有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批准,亦只有其才能做出责令停止执业的决定只能由其做出。同时,根据2006年颁行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l8条规定,国家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地方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实施。据此,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做出责令停止执业的决定可能是国家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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