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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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

2、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

3、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

4、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  第

5、七条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第八条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

6、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

7、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法制机构。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又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8、:  (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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