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

对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

ID:24548203

大小:57.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1-14

对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_第1页
对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_第2页
对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_第3页
对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_第4页
对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对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导读:【摘要】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关键

2、词】保险法修改保险标    一、《保险法》的修改背景  《保险法》修改的促成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2002年加入WTO后,保险业面对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旧《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发展中的需要,在某些方面甚至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桎梏,亟待修改和完善。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已经历经30年,法治探索取得了显著成就,并且对旧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分析新旧保险标的的转让制度  (一)比较两律体系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后果  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系统中,将保险的标的物进行转让时产生的后果分为两大类:即

3、法定转让与合意转让,前者的转让后果为当然继承主义和保险合同会跟随保险标的的变化而变化。二个国家都采用同一个原则:即“属于人性原则”,它是指保险的共有人与保险合伙人在承受财产的转让时,(包括部分转让及海上保险标的转让、营业转让等)没有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其原来的保险合同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时保险人也不会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保险标的的转让采用的是合意转让,即“相对继受主义”,它指的是保险标的不管是因为法定缘由还是合意缘由产生的转让关系,达到一定条件后,会获得保险合同的继受关系。在旧的《保险法》中,第34条规定:“

4、保险标的的转让必须通知保险人,然后经过同意对其进行继续承保,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相关变更。这些合同中其不包括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其他带有约定性质的合同。”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我国新《保险法》中第49条对其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修改,修改了旧合同中一些内容。在新的《保险法》中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会随着保险标的的变更而产生变化,另一方面会增加对于保险当事人的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  (二)分析旧《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  在旧的《保险法》中第34条规定,可以采取“属人性原则”。就是指在对保险进行标的转让时,应该在第

5、一时间通知保险人,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后,才可以对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变更。因为只有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保险合同的转让。它们不可以直接进行自由转让,这样做会导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标的转让不仅局限于受让人和投保人,还会涉及保险人,保险人不会承担因为保险标的转让以后产生的保险事故赔偿责任。由于保险标的的转让促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消失,从而导致保险的法律效力消失。保险契约的法律效力产生取决于保险利益的存在。但是真正作用上的保险利益取决于《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深思由..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被

6、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在我国旧的《保险法》中第34条的规定比较全面,从实际角度出发,它既有助于防范因为保险标的转让引发的不确定因素,又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人与投保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关系,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因为现在的的情况已经不符合保险交易的发展及交易的快捷及商品的流通。  第一,在保险标的转让过程中对于通知义务的主体表达式的不明确。从法律条文中可以了解到,保险标的转让后的通知义务到底要由谁来承担,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所以,不管是作为投保人还是作为受让人的转让通知,都会产生通知义务法律效力。  第二,相对于保险标的转让

7、而言,在保险人同意承保后,这期间针对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规定不明确。现实生活中的保险标的转让一般会在保险人做出承保前出现事故,这样的情况不利于保险标的的转让,而且会导致对方拒绝对其进行保险赔偿,对于受让人而言很不利,处于这样的环境会造成一定损失,从而影响到最终的交易决定,上述两点是导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间产生矛盾的源头。  第三,新《保险法》中第49条规定,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产生的权力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同时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新的保险法中并没有对标的的转让进行硬性规定,不一定要以通知保险人为主要因素,现在的法律不会对投保人进行强

8、制性的要求,也不会强制要求受让人履行相关通知义务。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对保险标的进行转让呢?是在对所有权进行转让时,还是在危险负担的时候呢?按照原则的相关规定,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在所有权的利益进行转移时,以及负担危险的转移时,而不是指非物质的所有权转移。简而言之,物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