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片类药物药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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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余兵硕士生导师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医院药学部主任中国药科大学基础医学与临床药学院院长助理中国药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心胸血管麻醉学会心血管药学分会全国委员江苏省药理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药理学会临床药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江苏省药理学会临床药理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药学会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药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江苏省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药学会药物基因组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医院协会医院药事管理学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南京药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南京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药学会第九届药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等江苏省癌痛

2、规范化治疗病房创建培训材料药剂管理南京市第一医院朱余兵内容一、麻精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二、医院科室与库房麻药管理三、癌痛治疗相关麻精药品介绍麻醉药品: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特殊药品,特殊管理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特殊药品,特殊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2月1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行政规章与规

3、范性文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5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21号2005年11月2日《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SFDA卫医发【2005】430号2005年11月15日《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卫办医发【2005】237号2005年11月3日《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卫医发【2007】38号2007年1月25日《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卫医发【2007】39号2007年

4、1月25日《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2007年5月1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政发【2011】11号2011年1月30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一、机构资质:《印鉴卡》二、人员资质:医师的处方资格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三、处方格式:统一印制精、麻药品在医疗机构的管理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

5、卡》申请《印鉴卡》的条件有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经过培训的、专职从事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获得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人员资质--医师的处方资格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市卫生局市药监局资格名单药学部门备案医疗机

6、构人员资格名单报送抄送处方标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处方药或二类精神药品对患者身分证编号等无特殊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一精”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

7、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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