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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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论文..毕业论文摘要日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此次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如果检察机关在科学运用的基础上,积极参考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方法,维护法律制度间的和谐,可以促进反贪侦查工作更加健康的发展。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反贪工作法律制度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1.侦查难度加大。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毕业,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这样一来,侦查工作不仅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还要面对律师。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2.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罪轻罪重证言并存的局面。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这必然出现控、诉双方权力的不对等,甚至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从而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3.犯罪侥幸心理普遍存在。新刑诉法的沉默权,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

3、贪污犯罪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却十分重大。因为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二、以反贪工作为视角对新刑诉法几点问题的思考(一)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思考1.侦查阶段保证取证活动合法性。首先是规范侦查行为,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取刑事证据。其次是强化法制审查。将证据审查的关口前移,从线索查办之初至案件侦查终结,对侦查工作进行全流程的审查,及时发现瑕疵证据并在侦查阶段进行补正,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形成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第三是适时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侦查工作需要,邀请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提

4、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高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和证据证明力。2.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审核和处理。(1)启动和审核。建议由法制审查人员负责调查和核实,以法制审查人员启动、审核为主,以审批领导启动、审核为辅,以其他报案、控告和举报启动为补充。即,由法制审查人员在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结案等环节,对取证工作进行常规审查,这里的审查为全面审查;处长、局长和主管检察长在听取案件汇报、审查关键证据的过程中进行有重点的审查;另外,收到有关非法取证的报案、控告和举报等有针对性的意见后,及时启动非法证据的审核,由法制审查人员具体负责审核。(2)处理。确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并及时重新调取。对于责任人,应

5、予以训诫。如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属于瑕疵证据的,应及时予以补正。3.分歧的解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于侦查机关做出的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予采纳的,侦查部门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进行评议,各部门均应当按照检察委员会决议执行。(二)对技术侦查措施方面的思考1.措施和设备。(1)技术侦查的人员安排。以我院为例,我院配备的侦查装备中,侦查包(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照相机)以及便携式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由侦查部门管理和使用,其他装备主要由技术处保管并指派专人协助侦查部门操作。虽然保证了技术设备运用的专业性,但是,由于技术处面向全院提供各项技术支持,辅

6、助侦查毕竟只是其职能之一,且检察技术干警有限,技术辅助侦查的效果难以充分实现。(2)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目前初步的想法是,在立案前可以使用手机定位、车辆定位等技术侦查措施,而监听、秘录等对人身权利侵犯较大的措施则应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使用。2.实施步骤。首先,我局已经向市院和我院党组汇报侦查装备使用情况,并在检务需求保障调研中正式向本院提出了采购意向和设立技术侦查岗的建议,争取本院和上级单位的支持。其次,进一步就有关在立案前、后使用技术侦查装备的可行性、具体种类、审批程序和使用效果进行探索。(三)对律师会见问题的思考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情况。律师法修改以后,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

7、措施之日起,我局均按照法律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承办人均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传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由律师交会见材料交到我局,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并对会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交给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经过内部请示后,对于符合会见条件的,均按照法律规定准予会见,并派员在场对律师会见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律师会见依法进行。三、反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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