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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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2、第1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第三条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应当按照外汇收入的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

3、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事后进行抽查。第五条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一)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二)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

4、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账,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银行须自结汇或入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三)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四)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账,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

5、”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第六条对于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外汇局事后抽查。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第八条外币现钞

6、结汇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办理。第九条银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后,须在收汇凭证(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核销单,非贸易项下合同或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账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收汇凭证复印件两年备查。第十条对于先结汇或入账、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账时逐笔登记,俟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第十一条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

7、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汇出。第十二条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汇款附言中加注相应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汇入行按照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

8、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第十三条出口押汇结汇,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法办理。第十四条对于先结汇或入账,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或收汇单位如发现将资本项目的外汇误结汇的,应当根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有关规定进行区分,如属允许结汇的,收汇单位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持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补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核准手续;如属不允许结汇的,应及时调整至资本项目账户。如属收汇单位自结汇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现误结汇并主动调

9、整账户的,银行可按结汇当日的买入价将原币冲回,入资本项目账户。否则,银行可按结汇当日卖出价售汇,入资本项目账户。如因收汇单位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余额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法调整入资本项目账户或银行暂收专户的,银行须及时传真通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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