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论文

《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论文

ID:25045732

大小:5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6

《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论文_第1页
《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论文_第2页
《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论文_第3页
《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论文_第4页
资源描述:

《《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论文.freel.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20.4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联性,有四种表现情形:一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皆属有效成立情形下,买受人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任何问题;二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均为无效或不成立之情形下,买受人不能取得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得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三是债权行为有效成立,物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买受人虽占有标的物,仍未能取得其所有权,但得基于有效的债权行为,请求出卖人再行转移所有权;四是债权行为成立无效,但物权行为本身有效成立,买受人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将视立法者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关系采取何种

2、态度,在此情形下,即产生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问题,即如何确立、表达物权变动在交易中的地位问题。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57-258.5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两种,即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如果将一个交易行为划分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物权行为(处分行为)两个层面的话,债权意思主义则将物权变动仅仅作为债权的意思表示之成分而已,即一个交易行为就理解为一个债权关系,登记、交付仅是债的内容而已;物权形式主义则将物权变动独立于债权意思之外,通过分离原则、无因性、形式主义,明晰地将交易行为中的债权行为与

3、物权行为作了界分。6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0.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66-267.8眭鸿明.“恶意失权”规则的价值再析J.现代法学,2005,(5).9关于“居住权”的定义、内涵存有不同见解。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33.10尹田.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J.人大法律评论,2001,(2).11易继明.对物权立法的思考N.学习时报,2005-07-18.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6.13“法权”作

4、为主体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直接的权利要求,它存在于主体的相互交往活动之中,是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确证和表现。“法权”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相对于现实社会的国家法律制度,“法权”具有优先性,它是国家“法定权利”构造的基础,并且是评价现有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尺度。14基于对“根植于人性”的中国特色的“天地自然的理”的自然法之体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先生在其论著中,事实上确立了“习惯”的应然意义上的法权性质。“如果将实定性视为法的本质的要素,法就是由集中的权力定立或承认的同时具有强制作用的规范等这样来定义的话,”像试图由“天理自然的理”来说明问题的方法论就不能成立。”参见日滋贺秀三.

5、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15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52.16“伦理主义精神”更应当体现为一种行动过程,“道德调整模式”则表现为一种伦理精神展现的逻辑归论。波斯纳认为,“道德的”与“伦理的”这两个词常常被人们混用。“伦理的”最好是留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