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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分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第 八 章 上 市 资 格 前言 8.01 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除非另有说明,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 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规则》其它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 的上市发行人)。基建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须符合的其它条件,分 别载于《上市规则》第8.05B(2)、18.02及18.03条及第十九及十九A章。发行人务须注意: (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
2、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的规定;及 (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基本条件 8.02 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 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8.03 如发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则不得是《公司条例》第29条所指的私人
3、公司。 8.04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8.05 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2)条的「市值/ 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 (1) 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 记录。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 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它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
4、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 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 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 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2) 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
5、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 (f) 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 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 (3) 为符合「市值/收益测试」,除非本交易所已根据《
6、上市规则》第8.05A条的规定作出 豁免,否则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 (f) 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4) 就《上市规则》第8.05(2)及(3)条而言,只计算新申请人主要营
7、业活动所产生的收 益,而不计算那些附带的、偶然产生的收益或收入;由「账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 的虚晃交易(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s)或拨回会计上的拨备或其它纯粹因入账而产 生的类似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概不计算在内。8.05A 就「市值/收益测试」而言,如新申请人能够向本交易所证明(并获本交易所信纳)其符合 下列情况,本交易所会根据《上市规则》第8.05(3)(a)及(b)条的规定,在发行人管理层大致 相若的条件下接纳发行人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 新申请人的
8、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 满意的经验。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披露此等经验的详情;及 (2)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8.05B 在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上市规则》 第8.05条所载的盈利或其它财务标准要求: (1) 发行人或其集团是《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条款适用的矿务公司;或 (2) 发行人或其集团是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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