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果实获取权与住宅自由权冲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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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界果实获取权与住宅自由权冲突分析  摘要相邻关系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自古以来都受到格外的重视。本文着眼于农村的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理清当前我国相邻关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相关制度,妥善解决农村生活中的纠纷。  关键词相邻权越界果实获取权住宅自由权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088-01    一、案情介绍论文代写  张三和李四两家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张家在界墙附近种了一棵板栗树。板栗树很大,有一半的冠枝越过了界墙,深入到李家院中。每年板栗成熟的时候,李家会帮张家采摘。张家也会送一些板栗给李家。后来两家闹了矛盾,当年秋

2、天李家不再允许张家到自己家采摘板栗,也不允许捡地上的板栗,并认为板栗落到自己家里就是他李家的东西。张三找村委会调解,未果。于是,张三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允许其到李家采摘板栗。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相邻关系中的越界果实的的所有权问题,同时还涉及公民的住宅自由权。对于这两个问题,先看看我们当前的立法。  首先,《民法通则》第83条对相邻关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民通意见97-103条中还增加了有关滴水、挖掘土地和种植竹木等相邻关系。《物权法》的84至92条对我国相邻关系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中第85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3、,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是关于相邻关系的新的总则性规定,并首次把习惯纳入处理相邻关系的标准。但是在越界果实这个问题上,我们当前的民事法律制度并没有给予妥善的解决方法。越界果实这一事实引发的不仅仅是民法上的问题,还涉及宪法中规定的住宅自由权。目前理论界多关注所有权的归属,而忽视了对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加以解决的研究。下面我将着重加以阐述:  (一)越界果实获取权  果实越界属于相邻关系中的竹木越界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实际生活中这类情况大量存在。实践中我国的做法通常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则是按照传统观念和民法原理中孳息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来处理,支持所有人进入邻居家采摘果实。这种处理方式

4、符合中国传统观念,但是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加,对此处理持有异议者越来越多。他们认为,住宅自由权比之于财产所有权更应受到保护,因为住宅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由于中国的宪法不具有可操作性,这种异议并没有受到关注,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不能不重新审视我们习以为常的做法是否合乎法理。  《德国民法典》第911条规定:从树木或者灌木自落于邻地的果实,视为邻地的果实。《意大利民法典》第89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邻人树木的根部越过疆界进入本人土地时,本人可以随时强制邻人进行铲除或自行铲除。从逾越疆界进入邻人土地的枝杈上自行坠落的果实属于坠落地的所有人。相比之下,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要根据法的价值和经

5、验法则,对妨害行为是否超出相邻方的容忍义务作出判断。换句话说,只要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就可以侵犯相邻方的住宅自由权。对此,本人不敢苟同。  (二)住宅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住宅自由权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同时还意在保护一般家庭私生活。故西方有谚语云:个人住宅为其城堡。住宅自由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不仅是公民对抗国家或者公权力的一种权利,而且也直接在私人之间具有效力。不管行为人以怎样平静的方式进人住宅,居住者都享有不允许他人进入自己住宅的自由,即使是平静地、公开地进入,只要违反居住者的意思,就成立侵入住宅罪。 

6、 (三)两种权利的对比及解决对策  在竹木越界进入他人住宅后,如果一味强调对原物权利人的财产权的保护,显然忽视了住宅权。从这种意义上说,单纯强调越界果实归原物所有人是不符合法理的。对比而言,越界果实的获取权只是财产权的一小部分,它显然不能对抗住宅自由权这一宪法性权利。我们不能为了保护一个小的权利,而去侵害一个更大的权利,这是违反法理的。虽然《物权法》第84、85条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甚至于按照当地的习惯,来处理相邻关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能对抗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我们不能只着眼于纠纷的本身,而是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  我认为

7、:如果采用德国式的立法,虽然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但却不能融入我国的传统。而目前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又显然不符合法理的要求。因此,现阶段处理此类问题应该兼顾到这两种处理方式,以求得公平、合理。我建议在将来的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临界竹木种植的距离要求,以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如果发生了纠纷,可以用下列方法解决:(1)先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和解,既能化解矛盾,又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物的价值。(2)协商不成的,在法律上规定对越界部分的竹木和果实归双方共有。这样做,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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